潘先生於當日淩晨3時許向派出所報案。當天上午,民警和潘先生前往銀行催收銀行流水,再次要求銀行對涉案賬戶采取相應保護措施。但直到現在,涉案銀行卡仍未被凍結,刑事案件仍在調查中。
事發後,潘先生多次與銀行溝通,無果。潘先生向硚口區人民法院起訴銀行,稱銀行從交易到將銀行卡內資金轉至交易對手,在24至48小時內,三次錯過最佳止損時機,導致其銀行卡內資金被盜。潘先生要求銀行賠償他的損失。
法院發現,潘石屹銀行卡中的資金在中國大陸境外刷卡時並沒有實時到賬。如果銀行能在交易後24至48小時內立即止付,這筆錢就不會到達交易對手的賬戶。
銀行辯稱,潘先生主張沒有證據證明34萬元被盜。且涉案金額消費後,潘先生未按約定辦理掛失。同時,潘先生在銀行卡的使用中存在使用不當、密碼泄露等失誤。所以銀行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認為,本案中,潘先生在發現卡內資金發生變化時,第壹時間通知了銀行客服,要求銀行采取相應措施防止資金損失。但銀行只是登記,並沒有對卡內資金進行緊急止付,導致卡內資金被轉移。另外,根據相關報警記錄,潘先生不可能在2小時內從澳門刷卡,然後到武漢報案。可以確定的是,刷單者並非潘先生本人。
同時,法院還認為,涉案銀行卡為磁條卡,是上世紀50年代的技術產品。現在已經認識到安全性和可靠性低,應該淘汰。銀行有充分的技術條件為潘先生更換更安全的銀行卡,但沒有更換,也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表現。
日前,硚口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判決被告銀行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潘先生存款本金及利息348426.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