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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欺騙取證違法嗎?

所謂利誘取得的證據本身違法,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請求辦案機關予以排除。

從司法實踐來看,非法取證主要有以下幾種:1、司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取證。誰來收集證據,收集證據要遵循什麽程序,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主要表現為:壹是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等手段獲取證據;二是取證行為不規範;三是非法搜查扣押;四是取證形式不合法、不完善;五是以非法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取證。

2、司法機關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獲取證據。如果某些司法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三權分立行使國家刑事司法權和各自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主要職權的規定。

3.眾所周知,律師必須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律師的角色在現實生活中異化也是不爭的事實。面對金錢的誘惑,個別律師無視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竭力為委托人開脫,甚至指使他人作偽證,利用開會的機會幫助串供、翻供。

如果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證據,不僅證據不能使用,還可能構成犯罪。

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應當排除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該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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