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第壹,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
第二,它具有法律緊急狀態之壹。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許可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2.看守所關押時間最長是多久?
看守所不是決定羈押的機關,而是羈押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將他們送到看守所羈押。羈押期限屆滿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逮捕的,仍將被羈押在看守所。
根據法律規定,不同的案件是不同的。如果是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羈押期限壹般在半年以下,判決後再送監獄服刑。當然,根據具體情況,也有例外。
公安機關拘留犯人後,需要在24小時內完成將其送往看守所羈押。看守所是關押被拘留者的地方,不是決定拘留的機關。拘留許可證由人民檢察院簽發。不同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也不同。對於普通案件,羈押期限在半年以內,宣判後會送入監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
7.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