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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範圍

法律援助包括哪些範圍

(壹)民事案件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障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追索侵權賠償的;

8、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藥費用、請求賠償的;

9、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受害者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10、因使用假劣農資而造成的坑農、害農案件。

(二)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代理人的;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指派辯護的案件。

(三)不服司法機關生效判決、決定且司法機關已經受理的申訴案件。

申請法律援助應提交的材料

1、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等;

2、經濟困難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經濟狀況證明表;低保證、失業證、五保戶供養證、特困戶救助證等證件或證明材料。

3、與所申請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法律援助的對象

凡是符合法律援助受案範圍,具備以下條件的公民可申請法律援助:

1、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權賠償的案件;

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的;因公受損害請求賠償(責任事故除外);

3、請求給付勞動保險金、撫恤金的;贍養協議、撫養協議公證,有關領取撫恤金、救濟金的公證;

4、公民民主權利受到侵犯(如選舉權、被選舉權被非法剝奪)的案件;

5、有可能被判處死刑、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

6、其他確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可以去哪進行法律援助?

1.非通知辯護、非通知代理的刑事訴訟案件,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所屬法律援助機構受理;非刑事的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所屬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2.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案件,由辦理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機構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3.申請法律咨詢的,由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4.申請其他法律事務的,由義務機關所在地、義務人住所地、被請求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務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5.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被行政拘留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所在監獄、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拘留所提出。

6.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申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作出生效裁判、決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或者向作出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訴已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應當向該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申請法律援助的流程

(壹)申請:由申請人向有受理權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接收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登記,出具接收憑證,註明日期。

(三)審查: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無須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疑難復雜的案件,經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四)補充提交材料: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材料。申請人提供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決定期限。

(五)調查核實材料: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查證的,應當向有關單位進行調查核實。法律援助機構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決定期限。

(六)決定:對申請事項在本省審理或者處理,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或者提供虛假證據、證件、經濟困難申報材料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不予法律援助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七)指派: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並將確定的法律援助人員姓名、聯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無法聯系的除外。

(八)對不予法律援助決定的異議: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九)終止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決定終止法律援助:

1.依申請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堅持自己辯護,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

2.案件依法終止審理或者被撤銷;

3.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4.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但是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除外;

5.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

6.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證件、不真實經濟困難申報材料;

7.受援人拒不簽署應當由其本人簽字的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導致法律援助事項無法辦理;

8.受援人失去聯系無法繼續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條本法所稱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是公***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等方式為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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