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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1985犯罪起訴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英國1985犯罪起訴法是改革檢察機關制度和刑事起訴制度的重要法律。過去,英國警方壟斷了調查和起訴的權力。警察機構非常龐大,但檢察機構並不完善。檢察官員完全依附於行政部門,上下級關系非常不明確。檢察權很弱,檢察官員只有少數案件的起訴權。檢察人員對警察的起訴既沒有指揮權,也沒有監督權,起訴涉及的許多重要問題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起訴程序非常不正規,不僅影響了訴訟的質量和效率,也缺乏對當事人權利的有力保障。為了改變這種狀況,英國在兩年內頒布了《警察與刑事證據法》和《犯罪起訴法》:1984和1985。根據這兩部法律,刑事偵查權和刑事起訴權是分開的,警察擁有偵查權和刑事起訴的初步決定權。並且檢察機關擁有審查起訴的最終決定權。這兩部法律的出現和實施,將把英國的刑事偵查和起訴納入法制化軌道。

1985《刑事檢察法》(以下簡稱新法)主要提出了新的檢察機關體制,明確了各級檢察人員的職權和上下級關系,明確了刑事檢察階段檢察機關、警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關系。新法還對中止訴訟、期限以及刑事訴訟的費用、設備、房屋等具體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本文僅對新法涉及的檢察機關體制和檢察工作的主要變化闡述如下。

第壹,檢察機關的新體制

根據1985《刑事檢察法》規定的檢察機關新體制,在英格蘭和威爾士除了中央法律事務部之外,還設立了刑事檢察辦公室(或譯為皇家檢察署),以檢察長為負責人。有幾個區,每個區都有壹個檢察署,首席檢察官負責監督檢察署的工作。檢察長和其他檢察官由檢察長任命。檢察長還有權任命律師或其他人擔任檢察官。新法還規定,檢察長由總檢察長任命,總檢察長接受總檢察長的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可以看出,新系統由中央法律事務部、刑事檢察官辦公室和以總檢察長為首的地區檢察官辦公室組成。它實行全國統壹、分級管理的原則,監管與被監管之間有明確的關系。新制度的建立完善了英國的檢察機關體系,增強了檢察機關的力量,無疑對提高刑事訴訟的效率和質量非常有利。

二。律政司的職責和權力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檢察總長的職責和權力,但不涉及檢察總長作為中央法律事務部門負責人的原有職責是否發生變化。新法規定的總檢察長的職責和權力如下。

(1)向議會提交壹份總檢察長提交的年度職責履行情況報告,並予以公布。

(二)檢察長的任命,檢察長候選人必須具有65,438+00年以上擔任審判律師或事務律師的經歷;決定董事的報酬(須經財政部批準);通過制定法規進行人員調動;經財政部批準,有權將其他部門主要或者完全履行檢察職能的人員調入檢察院。

(三)監督檢察長的工作;總檢察長可被特別任命向他報告案件情況。

(四)有權制定相關規定,如要求治安官向檢察長提供和轉交材料。

(5)總檢察長應設立壹個工作人員委員會,研究和澄清各機構雇用的與履行檢察職能有關的工作人員的作用;總檢察長和總檢察長應提出建議,保護這些工作人員的利益;指導專業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委員會執行本條所需的費用應由總檢察長支付。總檢察長也有權指導這些雇員。

三。檢察長和檢察官的職能、權力和責任

檢察長應在總檢察長的監督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提起和進行刑事訴訟。根據案件的重要性或難度,當刑事檢控專員認為他應該提起訴訟時,他將親自提起和進行刑事訴訟。

(二)接管警察或其他人(警察以外的任何人)提起的所有刑事案件,除非總檢察長另有要求;接管警方或其他人提出的約束程序,以及根據1959《反淫穢出版物法》第三條發出傳票而發起的訴訟。

(3)在檢察長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與刑事犯罪有關的所有事項向警方提供建議。

(四)接到法院通知後,依照本法特別規定在上訴程序中出庭應訴。如果對藐視治安法院裁決的案件提出上訴,並且對刑事法院的裁決不滿意,檢察長應在上訴案件中出庭,上訴至上訴法院刑事庭,進而上訴至上議院。

(五)檢察長應當在每年4月4日後向檢察長報告履職情況;總檢察長指定的案件應向他報告。

檢察長應該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劃分幾個區;有權隨時改變行政區劃;有權任命地區檢察院檢察長。

(6)為了使總檢察長能夠監督和控制壹般起訴活動,並確保法院和總檢察長辦公室之間適當移交材料,該法規定,法院書記員有責任將每個案件的材料移交給總檢察長,總檢察長也應根據規定將有關材料移交給刑事法院官員。總檢察長還可以隨時要求警察局長移交他指定的案件材料。

(7)總檢察長應向檢察官發布業務準則,以指導壹般原則。比如是否提起訴訟,是否中止訴訟,應該以什麽樣的罪名起訴,將壹個案件所采用的審判模式引導到裁判法院等等。署長有權修訂由他發出的實務守則。

(8)總檢察長有權在任何時候任命壹名在政府機構工作的初級律師或高級律師,負責提起或接管總檢察長指定的刑事案件。被指定的律師享有檢察官的壹切權力,但在行使權力時應服從檢察官的指導。

(9)根據新法律的規定,皇家檢察官應擁有總檢察長起訴和進行訴訟的權力,但應在總檢察長的指導下行使這些權力。檢察官有權在法定情況下出庭。

(10)新法律賦予總檢察長和檢察官中止訴訟的權利。中止訴訟權實際上是對派出所向公安法院的初訴決定的否定。新法頒布前,檢察官只有在法院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撤訴。

根據新法規定,中止訴訟必須在準備階段提出。在簡易案件中,準備階段是指法庭開始聽取控方證據之前的任何階段;在公訴案件中,準備階段是指被告人被交付審判或簡易程序法庭開始聽取檢方證據之前。

中止訴訟的程序是:檢察長向書記員發出中止訴訟通知書,說明中止理由;應當告知被告中止訴訟通知書已經送達書記員,被告有權申請繼續訴訟,但沒有責任告知被告中止訴訟的理由。被告希望繼續訴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書記員。書記員接到被告人要求繼續訴訟的通知後,應當通知檢察長,訴訟繼續進行。如果被告沒有向法院發出要求繼續訴訟的通知,案件將從檢察長通知法院之日起結束。

當警察無證逮捕某人並指控他犯罪,但法院沒有收到起訴書時,如果檢察長認為證據不足,他可以中止訴訟。決定中止訴訟後,應當告知被告中止訴訟。本案中,中止訴訟的後果是被告被釋放,獲得法律規定的數額。

第四,個人私人訴權

新的法律並沒有排除個人的刑事起訴權,但它停止了無根據的起訴。自訴案件由檢察官提起訴訟,檢察長壹般不接手。

動詞 (verb的縮寫)起訴開始時間

新法對提起訴訟的時間做了詳細規定。如果起訴書(資料)是在治安法院發出傳票或發出逮捕令後收到的,將開始起訴;在無證拘留的情況下,當被告被告知他被指控的罪行時,起訴開始;當起訴書在法定情況下提交時,起訴就開始了。

六、籌備期

新法明確規定,國務部長有權對刑事訴訟準備階段的持續時間做出規定。內容包括:起訴階段完成前的等待期,在治安法院或刑事法院的羈押期;關於延長期限的條件,當“有正當和充分的理由”和“起訴已以非常適當的速度進行”令人滿意時,主管法院可以延長或再次延長;任何人如果不服治安法院的延期決定,都可以向刑事法院提出上訴。這種上訴適用壹般上訴程序,不服刑事法院延期決定的,向高等法院申請復核,適用復核程序。

新法還規定了綜合期限屆滿的法律後果。在任何有適用期限的訴訟階段,如果綜合期限在訴訟階段完成之前已經屆滿,無論出於何種目的,都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這項規定不適用於逃犯或潛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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