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權的共同問題是如何解決行政與立法的矛盾。壹種方法是采用議會制。在議會制下,行政部門的領導權來自立法部門的多數席位。行政和立法並沒有完全分離。現代普遍認為,壹個成功穩定的自由民主政治體制,並不壹定需要完全的三權分立。事實上,除了美國,所有開始實行民主時采用總統制的國家,第壹次都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制的成功率更高。
即使在三權分立最成功的美國,如何解決三個部門之間的矛盾仍然存在障礙。大蕭條時期(1929),羅斯福上臺頒布了壹系列法令,通過國會授權獲得了美國總統史上前所未有的權力。然而,美國聯邦法院經常駁回壹些法律。結果6月1935+10月,最高法院以8票對1宣布羅斯福的《國家工業復興法案》違憲。同年,當壹名失業工人試圖利用最低工資法獲得工資補償時,被告律師直接指出該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14修正案。為了進行新政,羅斯福於3月6日進行了E68A 84 E8 a2 ad 799 be 5 baa 6 e 997 aee 7 ad 943133262383538 1936。
分權
“爐邊談話”,矛頭直指司法部門,要求國會讓他無限制地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數量,間接地把司法部門置於行政部門的管轄之下。這在全國引起了熱烈的討論。後來,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裁定最低工資法不違憲。有人認為,當時大法官們讓步是為了保證三權分立的政治格局。
英國的內閣制度
英國的三權分立和美國很不壹樣,主要是英國的政治現實和其他地方不壹樣。英國議會由上下兩院組成。
上議院又稱貴族院,主要由皇室後裔、世襲貴族、新任命的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根據英國傳統,上議院議長也是首席大法官。英國的首席大法官,法律大臣,身居高位。他不僅是國家司法領導人,還是內閣部長。
下議院也叫下議院或眾議院,其成員由選民按照小選區多數代表制直接選舉產生。
下議院行使立法權、財權和行政監督權。立法的程序壹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三讀通過,送上議院批準,最後提交英國國王批準頒布。議會的財政權力由下議院行使,財政權力由內閣主導。議會監督行政的權力是通過議員質詢政府部長的工作;關於政府政策的辯論;批準或否決政府締結的條約;同時,議會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動議。當這種情況發生時,內閣必須辭職或要求國王解散下議院並提前舉行大選。
與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其權力主要包括擱置否決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如果上議院不同意下議院通過的法案,那只能在1年後才能生效,而對於下議院通過的財政法案,只能用1個月。上議院保留了歷史遺留下來的司法權。它是英國最高上訴法院和最高司法機關。上議院有權審理蘇格蘭除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訴,以及下議院提出的貴族案件和彈劾案件。
基本上英國也是三權分立的國家。但由於歷史原因,英國沒有明文憲法,以至於立法權在三權分立中的地位高於其他兩權(即行政權和司法權),即議會通過的任何法案都是最高法案,不受任何憲法章程的規範。英國議會可以通過任何新法案,司法機關無權宣布其無效(如Pickin v British Railway Board)。
另外,傳統上英國行政的權力來自兩個方面,壹是議會通過的法案,二是王室特權。英國國王的特權來源於英國國王所掌握的壹些權利,如簽署國際公約權、宣戰權、向國民發放護照權、大赦權等。國王的特權也是司法權無法挑戰的權力。所以綜上所述,立法權是英國的最高權力,這種安排也是憲法的基石。第二是行政權,最低是司法權。在英國,司法機關只是根據現行法律和普通法中的案例對案件作出判決。
值得壹提的是,雖然議會(下議院)是民主選舉產生的,但首相(即行政機關的首腦)壹職是由英國國王作為組成議會的最大政黨的領袖任命的。也就是說,執政黨是英國實行政權和立法權的政黨,政府很容易利用其影響力通過壹些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比如1965的戰爭大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