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論文是從我多年的校園學習中發展而來的;許多人幫助我完成了這項研究。
首先,特別感謝本論文的指導老師,湖南科技大學外國語學院的周老師,他的經常指導和寶貴建議使本論文得以完成。周老師的勤奮和負責任的精神為2006屆的所有大學生樹立了好榜樣。
其次,感謝所有的學校領導和老師,他們給了我知識的精髓,特別是張靜華先生,他教了我翻譯,他獨到的見解和有趣的講座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並最終導致了論文的開始。
最後但同樣重要的是,感謝所有的學校圖書館員,他們為我們提供了大量的參考書,也感謝那些我在論文中引用了其作品的作者。
摘要
本文從口語的特點和談判中使用的策略出發,探討了避免語用失誤和了解不同文化中不同語言交際技巧的方法,並闡述了掌握良好語言交際技巧的幾種途徑,以充分發揮語言的優勢,從而增加國際商務談判的成功機會。
關鍵詞:語言交際技能;國際商務談判;特色;語用失誤
中文摘要
貿易談判是貿易活動中非常重要的壹個環節,語言是談判的媒介。商務談判的過程是1圍繞雙方經濟利益進行溝通和談判的過程,本質上是談判者運用語言進行協調談判,尋求1結果的過程。本文從語言表達和談判策略出發,探討如何避免談判語境中的語用失誤,分析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語言交際方式,闡述如何運用語言,掌握良好的語言表達技巧,從而充分發揮語言在談判中的作用,提高商務談判的成功率。
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異同比較研究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主要的兩大法系,涵蓋了世界上的壹些主要國家。德國、法國和中國的民法代表;而普通法當然是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民法與普通法之間的不同點的比較,壹直是比較法學家們熱衷的話題。兩種法律,在許多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我僅以訴訟程序來比較它們。
壹直以來,比較法學家們傾向於假設世界上所有發達的法律體系,相似的需要總是以相似的方式來滿足。[1]但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訴訟程序上的巨大差異就在於它打破了假設。如民事訴訟程序的準備和進行的總結,對於法院事實認定方式的選擇或對證人或專家提問方式的巨大差異都使得這壹假設不能成立。而兩種法律因為有如此多的差異,它們受制於各種原因,如地理差異、民族習慣、文化特征、歷史傳統等。,但我認為主要原因還是思想文化傳統的影響。兩個法律國家在許多方面不同的思維習慣,造就了兩種法律的巨大差異。
英美法系在訴訟程序上的許多特點,實際上是由陪審團制度的訴訟程序這壹事實決定的。現在,普遍的看法是,英國只在刑事案件中使用陪審團制度,而且是在嚴重犯罪和被告本人認為“無罪”時使用。[2]盡管如此,英國的民事訴訟仍然滲透著傳統的陪審團制度。而陪審團制度的影響,使民事審判和刑事審判壹樣有許多具體的訴訟程序。[3]這將使訴訟程序脫離大陸法系國家。
在民法中,訴訟程序可以分為多次分區審理。這樣,對於壹方在法庭上提出了壹個意想不到的觀點或證據,另壹方可以有足夠的時間在下壹次法庭審理中進壹步反駁證據。在英美法系中有很大不同,由於采取壹次性審判,律師為了防止同樣的事情發生,不僅要把自己的論點和證據說清楚,還必須了解對方的論點和證據。因為在英美法系國家的審判中,如果出現意外證據,任何壹方都不能輕易要求休庭。這使得律師必須在聽證前與證人見面,以了解他們將在法庭上說些什麽。對於這種行為,德國的律師表示,這是違反職業道德的。[4]這也就不難想象為什麽我們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經常會有意想不到的結果,為什麽那些能在法庭上迫使自己辯護的律師總是受人尊敬。而大陸法系國家的法院總是給人按部就班的感覺,看上去足夠好,律師很難有很好的表現。
既然英美法系國家都在使用壹次性審判模式,那麽法官的作用是什麽?庭審開始前,律師們已經為法官們就爭議問題和證據極其不清做了精心準備。據信,法官依靠律師的口頭陳述來提供所有必要的事實和法律。[5]我們都知道,在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庭上,律師獨立決定傳喚什麽證人,詢問什麽證人。每壹方都向證人提問,然後由對方反提問。律師質疑證人也是智慧的體現,好的律師往往是對方證人的證詞不可信,而法官或陪審團不能接受,從而失去證據的效力。
律師詢問證人,而法官壹般只註意聽取證人的證詞。如果法官發言,通常只有“無效”或“無無效”和法官的陳述才能確定當事人的問題是否可以采納。然而,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可以詢問證人,但他們為了避免沖突的參與,保持中立,不太傾向於公開提問。有壹個非常經典的案例從反面解釋了法官這樣做的明智之處,那就是“瓊斯訴國家煤炭局”案:在那種情況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提出了太多的問題,以至於當事人無法以他認為最好的方式舉證,上訴法院只能在此基礎上將案件發回下級法院重審。[6]這個案例也說明了法律的“程序優於權利”原則。
英美法官在審判中表現出了更多的消極,他們壹開始對案件的是非曲直壹無所知,我們必須明白在壹次聽證的過程中,當事人及其律師必須發揮主要作用。這主要是因為在英美法系國家,比較普遍的觀點是,在法庭訴訟中獲取真實情況的最好方法是讓當事人就真實情況進行辯論,而法官只會充當法庭規則的監督者角色,即“對抗式”訴訟。在大陸法系國家則正好相反。他們認為,如果允許法官發揮更大的作用,可能更有利於發現真實情況。因此法官有義務詢問、告知、鼓勵和說服當事人、律師和證人,以便從他們那裏獲得所有的真實情況,避免當事人的過失導致敗訴。大陸法系國家民事審判的數量或帶有壹些“糾問式”的性質,具有壹些官僚主義的特征。[7]進行訴訟和取證都需要調查法庭的主體,法官是主持法庭審判的正面形象。在美國,“對抗制”訴訟程序的執行是非常嚴格的。這主要是因為普通法只要不是衡平法的要求,民事訴訟的第壹階段仍然是由陪審團參與審判。
l結論
大陸法系主要是從羅馬法中繼承產生的,而該法恰恰不是羅馬法的繼承,兩者之間的差別是巨大的。比如民法是成文法,普通法和判例法也是如此。本文所選訴訟程序的比較,只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具體上的區別。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的差異是很有意義的,它可以讓我們相互學習,借鑒其他法律制度中好的制度,來完善本國的法律制度,這將產生極其深遠的影響。
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正處於如火如荼的階段,在民法體系基礎上的法典化的同時,適當借鑒各國的判例法制度,對於豐富和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也具有現實意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各種新的情況和問題,這就要求我們放眼全球,大膽吸收和借鑒外國法律制度的精華。
民法和普通法的區別
壹般來說,不同標準的區分會產生不同的結果,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司法、審判依據、訴訟方式和法院的組織等四個方面會有壹些明顯的差異,其概括如下:(壹)司法機關:大陸法系國家壹般來說,其行政訴訟案件,不歸屬於普通法院管轄,而其他國家則接受行政法院的設立,大陸法系是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並行的體制,不同的雙軌制;而且法律原則上沒有設立行政法院,而在刑事和行政訴訟中,如財產屬於普通法院接受管轄,則不設立行政法院。(二)審判依據:大陸法系國家壹般來說,是以成文法和習慣法為主,判例法為輔;而法律除了美國憲法之外,其他所謂的法律,都因此重視不成文法,以實施習慣法和主要的法理學。(三)訴訟程序:大陸法系國家壹般來說,壹般都是強加定型的裁判機關;而英美法系通常采用陪審團制度,以及巡回審判制度。(D)法院組織:大陸法系國家壹般來說,通常實行合議制,因此法官數量眾多;而英美法系通常采用單壹制度,法官人數較少。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從司法、審判依據、訴訟方式和法院的組織四個方面來探討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關於司法制度的區別,對法律制度有壹個基本的了解,有助於我們進入法律的殿堂,也有助於對法律制度的整體結構和整體的了解,構建全民皆知的法律共同體。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是當今世界兩大法系,涵蓋了世界上壹些主要國家。大陸法系的代表有德國、法國、中國等。英美法系當然是以英美為代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間的差異比較壹直是比較法學家的熱門話題。兩大法系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大的差異,我只從訴訟程序方面進行比較。
長期以來,比較法學家傾向於假設,在世界上所有發達的法律制度中,類似的需求總是以類似的方式得到滿足。[1]然而,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訴訟程序上的巨大差異打破了這壹假設。如簡易民事訴訟的準備和進行、向法院陳述事實的方式、選擇或詢問證人或專家的方式等。,都讓這個假設站不住腳。兩大法系之所以存在如此多的差異,是受多種原因影響的,如地域差異、民族習慣、文化特征、歷史傳統等。,但我認為主要原因還是意識形態和文化傳統的影響。兩大法系在很多方面的思維習慣不同,造就了兩大法系的巨大差異。
事實上,英美法系訴訟程序的許多特征都是由壹個決定性的事實造成的,即訴訟程序起源於陪審團制度。現在,人們普遍認為,陪審團制度在英國只用於刑事案件,只在被告聲稱自己在嚴重犯罪中“無辜”時使用。[2]盡管如此,陪審團制度的傳統仍然滲透在英國的民事訴訟中。而陪審團制度的影響使得民事審判和刑事審判有了很多具體的訴訟程序。[3]這也使得其訴訟程序不同於大陸法系國家。
在大陸法系,訴訟可以分為多次間隔審理。因此,對於壹方在法庭上提出的意想不到的意見或證據,另壹方可以有足夠的時間在下次庭審中提出進壹步的證據予以反駁。但是,在普通法系中,就大不相同了。因為是壹次性審理,為了防止同樣的事情發生,律師不僅要想清楚自己的論點和證據,還要了解對方的論點和證據。因為在英美法系國家的審判中,如果出現意外證據,任何壹方都不能輕易要求休庭。這使得律師有必要在審判前會見他的證人,以了解他們在法庭上會說些什麽和做些什麽。對於這種行為,德國律師認為有違職業道德。[4]由此不難想象,為什麽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往往會有意想不到的結果,為什麽能自己在法庭上做愛的律師總是受人尊敬。而大陸法系國家的庭審總是給人壹種按部就班的感覺,不夠精彩,所以律師很難有非常精彩的表現。
既然英美法系國家采用壹次性審理的模式,那麽法官的作用是什麽?庭審開始前,律師們做了精心準備,但法官對爭議問題和相關證據極其不清楚。人們認為,法官依靠律師通過口頭陳述提供所有必要的事實和法律。[5]眾所周知,在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庭上,律師獨立決定傳喚和詢問哪些證人。每個證人都被壹方詢問,然後被另壹方詢問。詢問證人也是律師智慧的體現。優秀的律師往往能讓對方證人的證詞變得不可靠,不能被法官或陪審團接受,從而失去證據的效力。
律師詢問證人,法官壹般只關註證人的證詞。法官發言的話,通常只是“異議有效”或者“異議無效”之類的判斷性陳述,來決定當事人的提問是否可以被采納。而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可以詢問證人,但為了避免卷入沖突,保持中立,往往會少問問題。曾經有壹個案例從反面詮釋了法官的智慧,即“瓊斯訴國家煤炭委員會案”:法官在案件壹審中提問過多,導致雙方都無法以自己認為的最佳方式出示證據,上訴法院僅在此基礎上將案件發回下級法院重審。[6]這壹案例也說明了英美法系中“程序優於權利”的原則。
英美的法官在審判中處處被動。他們在案件開始時對案件壹無所知,在審理過程中必須了解,所以當事人及其律師必須發揮主要作用。這主要是因為,在普通法系國家,人們普遍認為,在法庭審判過程中,獲取真實情況的最佳方式是讓當事人就真實情況進行辯論,而法官只是充當法庭規則的監督者,即“對抗式”訴訟。但在大陸法系國家,情況恰恰相反。他們認為,如果法官能發揮更大的作用,可能更有利於發現真實情況。因此,法官有義務對當事人、律師和證人進行提問、告知、鼓勵和說服,從而從他們那裏獲得全部真實信息,避免當事人敗訴。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審判仍然具有壹些“糾問式”的性質和壹些官僚主義的特征。[7]法院是訴訟和證據調查的主體,法官以積極法官的形象主持法庭審判。在美國,實行“對抗制”的訴訟程序非常嚴格。這主要是因為,只要是普通法上的請求而不是衡平法上的請求,民事訴訟的審判階段還是有陪審團參加的。
l結
大陸法系主要繼承羅馬法,英美法系不繼承羅馬法。他們之間的差異是巨大的。比如大陸法主要是成文法,英美法是判例法。本文選取的訴訟程序的比較,只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具體司法制度上的差異。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的差異是非常有意義的,可以使我們取長補短,吸收其他法律制度中好的制度來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這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目前,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正處於緊鑼密鼓的階段。以大陸法系的成文法為基礎,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法制度,對於豐富和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也具有現實意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程中,我們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新情況、新問題,這就要求我們放眼世界,大膽吸收和借鑒外國法律制度的精華。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差異
壹般來說,不同的區分標準會產生不同的結果,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司法機關、審判依據、訴訟程序方式、法院組織等四個方面會有明顯的區別,簡述如下:(1)司法機關:壹般來說,對於大陸法系國家來說,行政案件的訴訟不屬於普通法院管轄, 但設立行政法院是為了受理它們,所以民法體系屬於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並行的體系,成為不同的雙軌制。 英美法系原則上不設行政法院,刑事和行政訴訟均由普通法院管轄,不單獨設立行政法院。(2)審判依據:壹般來說,對於大陸法系國家,以成文法為主,習慣法和判例法為輔;在英美法系中,除了憲法,美國其他所謂的法律都重視不成文法,所以主要執行習慣法和判例。(3)訴訟程序方式:通常,對於大陸法系國家,通常實行定型的審判機關;英美法系通常采用陪審團制度和巡回審判制度。(4)法院組織:壹般來說,對於大陸法系國家,通常實行合議制,因此法官較多;而英美法系通常采用專屬制度,因此法官人數較少。三。總結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從審判機關、審判依據、訴訟程序方式、法院組織等方面來探討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差異。對法律制度有壹個基本的了解,有助於我們進入法律殿堂,了解整體的法律制度和結構,從而構建壹個全民懂法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