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鸚鵡案如何推動法治?

正是通過這起深圳“鸚鵡案”引來輿論嘩然,以及近期的“大學生挖出鳥巢”、“農民采摘三種野生植物”等案例,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條例的滯後性開始進入立法者的視野。

備受社會關註的深圳“鸚鵡案”仍揮之不去。

今年3月30日下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王鵬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3000元。相比壹審判處的5年有期徒刑和3000元罰金,二審量刑明顯偏輕。被關押近兩年的王鵬於5月17日出獄,重獲自由。但是,王鵬並沒有“過猶不及”。7月9日上午,他前往深圳中院遞交訴狀。(法制晚報7月10)

其實上告的王鵬心裏很清楚,自己獲得改判的機會微乎其微。畢竟,他被抓到販賣兩只“小太陽”鸚鵡,並沒收了45只受保護的鸚鵡出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屬於“情節嚴重”的範圍,法定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審在法定刑以下的量刑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的,考慮到了本案的特殊情況。

但從個體權利保護和個體聲音的法治角度來看,這種看似“死馬當活馬醫”的過程,恐怕比結果更重要。正如王鵬的妻子任潘潘所說,“他們並不太在乎最終的上訴結果,但他們仍想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他們還是希望通過王鵬的案子,讓法律更加合理,推動司法的進步。”投訴本來就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救濟權利,也是實現公平正義的“防線”。當事人依法向最高司法機關申訴,絕不是無病呻吟。而且這樣的申訴行動也讓案件適當保持溫度,持續受到立法機關和社會輿論的關註,進而形成推動法律修復的強大合力,這也是壹種比個案正義更有深度的普遍正義。

正是通過這起深圳“鸚鵡案”引來輿論嘩然,以及近期的“大學生挖出鳥巢”、“農民采摘三種野生植物”等案例,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條例的滯後性開始進入立法者的視野。據記者從鸚鵡案當事人王鵬的代理律師處了解,最高法《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提出的審查建議,已經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回復,稱“最高法回復,已啟動新的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司法解釋”。

這意味著,這個自2000年6月65438+2月65438+2月01開始實施的司法解釋,經過近18年的實際運行,終於迎來了“大修”時刻。根據這壹司法解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不僅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壹、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還包括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壹、二的野生動物。王鵬案中的這些鸚鵡雖然不是在野外捕捉的,都是人工飼養獲得的,但按照“擴大範圍”的司法解釋,可能會從輕判決,但很難“免罪”。

真正的“激進”是立法層面的改變。按照新的IUCN瀕危物種標準體系,王鵬出售的鸚鵡只是“低危”,比“瀕危”低兩級。“馴養繁殖”和“野生”也是不同的概念。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未來的司法解釋將“野生動物”與“上述馴養繁殖的物種”區別對待,未來“罪犯”彭販賣等行為將不再受到指責,將會有巨大的司法打擊,更符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等國際協定的精神和國際動植物資源保護的時代潮流。

當然,法律也有調整的空間。根據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根據評估情況,每五年調整壹次”。《清單》自6月1989 65438+10月14實施以來,近30年未作調整。雖然允許“人工繁殖”,但手續繁瑣,把關相當嚴格。根據國家林業局的名單,個人可以申請飼養的野生動物只有54種,鸚鵡只有5種僅供觀賞,不能買賣,可謂“公開真實”。這些立法滯後恰恰是王鵬堅持申訴的目的和意義。

壹個“鸚鵡案”不過是汪洋中的壹波法治浪潮,但正是這個案例被壹起解讀和推動,壹點壹滴地勾勒出國家的法治圖景,也讓我們對未來充滿期待。

無知的人是無辜的。

消息來自鳳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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