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過程
因為金某是外來務工人員,家庭生活困難,有高層母親要贍養,兒子年幼需要贍養。他的妻子只是壹個普通的農村婦女,用種田的微薄收入支撐著全家。金某及其家人缺乏法律知識,無力支付律師費,符合法律援助條件。2009年6月5438+2月1日,金某的妻子來到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為金某申請工傷認定。派駐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的吉林大華明仁律師事務所律師聽到金某妻子的哭訴,了解到金某因工傷住院的困難和全家生活的困難,當即決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律師受理案件後,認真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況,壹次性告知了金某妻子申請工傷所需的全部材料,並幫助金某妻子從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調取了機械公司企業註冊簡表,及時查閱了相關證據材料, 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於當日協助她到勞動局工傷處立案調查。 同日,勞動局工傷處向該公司發出《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要求該單位在收到《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局上報金某與機械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金某傷情是否屬實的申辯材料及相關證據材料,並要求該單位按時提交材料,派員到勞動局當面陳述相關情況。逾期,勞動局將依據《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第十四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屬於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證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害人職工提供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並根據金某提供的材料作出認定結論。機械公司在接到工傷科工作人員電話後多日未去勞動局領取《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也未派人到勞動局調查。2009年6月5438+10月1,因工作調動,律師調回吉林大華明仁律師事務所,吉林大華明仁律師事務所委派黃野律師接手原律師工作,勞動局工傷處繼續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黃野律師接手此案後,多次督促工傷科工作人員及時向公司發出調查通知書。工傷科工作人員表示,會派人到公司送達調查通知書,進行調查。黃野律師也帶著兩名工作人員去公司調查了金某受傷的事實。機械公司采取回避態度,拒絕合作。黃野律師再次來到機械公司,聯系了金的工人。在保證證人保密的條件下,經過多次勸說,最終取得了金某工人李某、程某的支持和同情,為金某出具了有價值的證人證言,並到勞動局工傷處接受調查。勞動局工作人員和黃野律師為兩名工人做了調查筆錄。在證據齊全的情況下,勞動局再次郵寄《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機械公司最終派人到工傷辦陳述案情。在黃野律師和工傷部門工作人員耐心解釋法律規定和相關政策後,機械公司最終表示將在合理合法的條件下,通過勞動行政部門、律師、用人單位和受傷的金某之間的友好協商,盡快解決此案。
承諾結果
2009年3月30日,機械公司總經理和財務人員來到勞動局工傷科。在律師的友好協商下,勞動行政部門、用人單位和金某家屬、機械公司和金某同意和解。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基礎上就金某工傷賠償達成如下協議:1。機械公司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賠償方將獲得壹次性工傷補助。2.金從機械公司領取壹次性工傷補助金人民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元整(111 . 500元)後,與機械公司終止了工傷關系和勞動關系;3.金某在收到上述全額款項後,主動放棄與此事相關的壹切民事權利;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機械公司當場支付人民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元整(11 . 500元)。黃野律師幫助金寫了撤訴申請書,為機械公司和金做了證明,並以律師身份見證了雙方的和解協議。至此,該案已成功告破。在黃燁等兩名律師的幫助下,金已得到勞動局工作人員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