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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做什麽的?

法律分析:

營口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具體任務如下:1。及時發現糾紛,快速解決;2、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3.積極為城鄉經濟體制改革服務;4.開展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教育;5.教育拯救迷失的青少年;6.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工作,調解壹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經調解自願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不願調解或者調解不成或者調解後反悔的,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國家司法機關的組成部分,也不是壹級行政組織,其活動和結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強制性。受理壹般民事糾紛。壹般民事糾紛主要是指雙方住所地相同,糾紛標的不大,情節不復雜的糾紛。受理復雜、疑難和跨地區、跨單位的民事糾紛。不能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糾紛,糾紛雙方不在同壹行政區域的糾紛,涉及財產的糾紛,侵權行為跨地區或者分散在幾個地區的糾紛,涉及不同單位、地區的幾個當事人的糾紛?或者適用法律、政策復雜、難以調解的糾紛,由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爭議審查。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民事糾紛時,應當對糾紛進行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受理。

法律依據: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勸導,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以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

衍生問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如何組成的?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3至9人組成,設主任1人,必要時可設副主任。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除擔任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成員外,由群眾選舉產生。每三年改選1次,可以連任。在多民族聚居地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中,應當有少數民族的成員。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不能擔任時,由原選舉單位進行補選。調解協議自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各執壹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壹份。口頭調解協議自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監督調解協議的履行,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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