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掌握、分析和預測敵情、社情和社會治安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指導偵破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和經濟犯罪案件,組織協調重大治安行動,協調處置重大案件、突發事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
(四)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品和特種行業,做好治安基礎工作。
(五)負責出入境管理。
(六)指導和監督全縣公安消防工作。
(七)管理縣城道路交通,維護交通秩序,調查處理各類交通事故,組織實施非機動車、機動車和駕駛員管理。
(八)指導全縣機關、團體、企業等內部單位、社區的安全工作,重點部門和重點項目的安全工作;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指導全縣各單位內部治安組織建設。
(九)組織實施黨和國家、省、市領導及來我縣訪問的重要外賓的安保工作,組織實施重要會議和大型活動的安保工作。
(十)依法管理看守所和拘留所。
(十壹)組織實施整體治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和治安警察管理教育;制定公安民警培訓、教育、宣傳的計劃和措施,並檢查監督實施;按照規定的權限管理幹部。
(十二)組織實施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移動技術建設。
(十三)組織、規劃和管理全縣現代公安裝備和行政、財務等後勤工作。
(十四)指導和監督縣級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管。
(十五)指導和監督整體刑事和行政執法活動,依法辦理公安機關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案件,指導和開展執法制度建設和法制宣傳工作。組織和指導勞動教養審批工作。
(十六)執行公安隊伍監督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開展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監察和審計工作;按照規定權限監督幹部;查處公安部隊違紀案件;負責維護警察的合法權益。
(十七)指導縣內武警內衛部隊和消防部隊的業務工作。
(十八)負責“三位壹體”(110、119、122)的監控、管理和指揮,做好接警、指揮協調、服務工作。
(十九)處理、指導和監督全縣公安系統的人民來信來訪。
(二十)指導鐵路、林業派出所的治安工作。
(二十壹)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