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害人是由於主觀過失造成輕傷,不構成犯罪,只需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司法機關經偵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有計劃、有預謀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的犯罪行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由於意誌以外的因素不能實現犯罪目的的,以故意殺人未遂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犯罪未遂,應當參照犯罪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故意殺人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如果司法機關經過偵查,認定犯罪嫌疑人因矛盾糾紛情緒失控,壹時沖動,故意用手邊的兇器傷害被害人,且傷害對象具有任意性,不存在剝奪對方生命的主觀目的,則應當按照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或者壹級的,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司法機關經偵查認定,犯罪嫌疑人主觀上為發泄情緒、尋求刺激、逞強、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輕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依法管制。
犯罪嫌疑人糾集多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6、如果司法調查發現犯罪嫌疑人是聚眾鬥毆,且屬於首要分子或積極分子。攜帶兇器聚眾鬥毆的,依法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
司法依據:《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聚眾鬥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二條、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