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如臯市人民法院在2月28日宣判壹起特大刑事附帶民事獵鳥案,被告人羅某獵殺野生動物被判壹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周某因獵殺野生動物被判壹年9個月有期徒刑,兩人同時被處罰現金。同時胡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因包庇隱瞞等罪責被判處拘役壹個月至6個月不等,邵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處罰現金3000~4000元不等,壹***14名犯罪嫌疑人,***計賠償野生動物生態資源,損失105.9萬元。
經當地公安查明,在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這段時間裏,被告人羅某和周某兩人曾多次在夜間壹起到興化市的森林中非法捕獵斑鳩麻雀等野生鳥類,***計3530只,普貨的鳥類有分別向胡某的飯店經營或其他廚師中間進行銷售牟利。在***同捕獵的鳥類中,他們兩人的利益***同平分,各自捕捉的鳥類由各自出售,收益也歸個人所有。在這段期間中,羅某因捕獲野生鳥類,獲得贓款6774.5元,周某獲得26,720.5元。
後因警方抓獲羅某和周某,還有14名被告人以及其他4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承擔自己的相應責任。這14名被告人對此次犯罪事件供認不諱,也承擔起自己的相應責任,並交出處罰金。
在本案中被羅某周某捕獵的山斑鳩,朱頸斑鳩等等野生鳥類,都屬於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中的野生動物。根據中國刑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這些野生動物要做到保護作用,不允許之人民私自獵殺捕捉,以及售賣。同時也不許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這些野生動物,如果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則要承擔起生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