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判的時間會算在監獄裏的時間嗎?”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也就是說,之前的拘留和逮捕,以及在看守所拘留的天數都算在內。
2.“從被捕的時候起。要多久才能判斷?”
壹、公安機關立案程序
有些案件會經歷質證和繼續質證的過程,主要是因為巡警在巡查中遇到壹些可疑人員,比如小偷小摸等,另壹種是針對立案案件中證據不足的嫌疑人(1)被害人、證人指控或者指認其實施了犯罪行為;(二)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有犯罪行為的;(三)有違反治安管理或犯罪嫌疑而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可能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贓物。根據《公安機關適用繼續訊問的規定》,繼續訊問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8小時。
普通案件由受害人或群眾舉報後立案。對於立案來說,問題在於公安機關為了追求破案率,對於壹些普通案件,比如盜竊、搶劫等,並不存在嚴重後果,也就是說雖然受理了報案,但是在犯罪嫌疑人落網之前並不立案。當然,現在公安機關的監管也加強了。根據修改後的刑訴法規定,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檢察院立案,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監督。
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投訴後壹個月內告知投訴人是否立案偵查。在決定是否立案之前,壹定要聽聽控告人的當面陳述。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告知投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請求復核。上壹級公安機關接到申訴人的復查請求後,應當填寫申訴復查登記表,在15日內完成復查,並將復查意見答復申訴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壹百六十三條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申訴人。
b、拘留、決定逮捕的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拘留期限壹般為3日,最長為37日。但現實中壹般是37天,除非案情真的太簡單。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檢察院決定的期限為7日(含上述37日)。
C.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逮捕之日起壹般為2月,但在特定情況下,經上級和省級檢察院批準,最多可以延長至7個月。由於手續復雜,這些案件壹般很少延期。大部分案件會在逮捕後2個月內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即使公安機關確實需要繼續偵查,通常也會采取先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再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方式延長偵查期限。當然,這樣會占用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但很多情況下,對於檢察機關來說,在正式移送案卷之前,最好由公安機關核實證據。否則,如果移送後發現案件需要補充證據,就比較費時費力,可能達不到預期效果。
當然,對於偵查不成功或者已經確定犯罪嫌疑人但未逮捕或者拘留、逮捕的案件,也沒有明確規定偵查期限。有時候聽到受害人說嫌疑人和公安有關系,所以公安立案後遲遲不調查。這時候我該怎麽辦?筆者認為,這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壹是被害人的認識偏離了公安正常的辦案程序,有些案件不壹定會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羈押措施(當然這種情況在刑事案件中較低),公安可能已經進入正常偵查階段,但案件尚未結案;第二,確實有案件積壓,可能是各種原因造成的,比如取證困難,需要司法鑒定,也可能是辦案人員在拖,但與腐敗無關;第三,如受害方所想,辦案人員存在枉法。前兩種情況,當事人只能等待或者催促辦案人員;如果是最後壹種情況,有比較確鑿的證據,可以起訴辦案人員。
d、審查起訴期限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壹般是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再延長半個月,也就是說總共* * * 1個半月。但如果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可以退回公安機關兩次,每次1個月,加上每次退回後的審查時間,所以* * *有五個半月。這五個半月,檢察院基本可以靈活掌握。可能是案情確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能因檢察官個人工作安排而有所變動。
E.壹審審判程序的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羈押被告人的壹審刑事公訴案件、壹審刑事自訴案件為壹個月,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審理附帶民事案件的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壹審刑事自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期限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此外,根據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判執行期間:
(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接受精神病鑒定的期限;
(二)因另有委托或者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刑事案件,準備辯護的時間從案件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後的時間超過七天的;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本院決定延期壹個月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