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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李莊案分析律師是否構成偽證罪

 我並不認識李莊律師,也沒有看到或聽到他在龔剛模案中做了些什麽或說了些什麽,但我認為,既然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已經明確並公開,我們也就足以對本案性質進行分析了。

據江北區檢察院審查查明:1.李莊在擔任龔剛模辯護人過程中,誘導,唆使龔編造公安機關對他刑訊逼供的供述,並向他宣讀同案人的供述,指使龔推脫罪責;2.為使龔編造的刑訊逼供供述被法院采信,李莊引誘多名證人作偽證,並要求證人出庭作證;3.李莊還指使另壹辯護人吳家友賄買警察,為龔編造的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供述作偽證。

我認為,我國刑法第306條是這樣規定的: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才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因此,根據檢察院的上述三項指控,結合此前媒體披露的壹些案件事實,李莊律師確實難以構成該項犯罪。

壹.關於誘導,唆使龔鋼模編造虛假供述

首先,事實難以認定。李莊律師有沒有“誘導”或“唆使”,只有靠龔的證言或李莊會見龔的錄音錄像才能證明。現龔的辯護人高子程律師要求調取錄像尚未得到同意,而僅憑龔壹個人的檢舉怎麽能證明李莊用“眨眼睛”等方式誘導或唆使呢?即使真"眨"了眼睛,會不會是龔自己自作多情或想入非非呢? 其次,即使真誘導被告人了也不構成此項犯罪。被告人不同於證人這是常識,誘導被告人翻供或作虛假供述當然也不同於誘導證人作偽證。事實上,辯護律師建議當事人承認或否認某項事實,這完全是應盡職責。如果這也構成犯罪,那就要求律師都去動員被告人認罪好了,這樣的律師還像辯護人嗎?如果被告人自己拒不認罪,而法庭認定他確實犯了罪,那是不是還要另外定壹個被告人“偽證罪”呢?至於宣讀同案人的供述,就更不是罪狀。被告人在開庭時是要對所有證據質證的,如果律師事先不把證據讀給他聽過,他當庭怎麽質證啊? 再次,李莊還提出對龔鋼模傷情鑒定的申請,這就更表明他確實認為龔鋼模是受到了刑訊逼供,而並非有意唆使龔編造事實。否則,讓壹個沒有傷的人作傷情鑒定,李莊豈不是和自己過不去嗎?

二.關於引誘多名證人作偽證

李莊如果真有引誘多名證人作偽證的行為,那是確實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行為的。但關鍵在於他在何時何地用何種方法對那幾個證人進行了引誘呢?檢方並無說明。相反,據李莊的辯護人高子程律師說,李莊並未與涉及龔有沒有受到刑訊逼供相關的任何證人見過面,這就應該不存在引誘證人的問題了。根據檢方說法,李莊引誘證人作偽證的目的是為了讓法院相信龔確實被刑訊逼供,那麽李莊引誘的證人對象也就只能是參加審訊或看管龔鋼模的警務人員,而根據目前所披露的事實,我們並未看到李莊對哪幾個參與看管或審訊龔鋼模的警務人員進行了引誘。

三.關於指使吾家友律師賄買警察作偽證

“賄買”其實也是引誘的壹種方式,叫利誘。如果李莊確實在明知龔未受過刑訊逼供的情況下指使了吳家友賄買哪個警察作偽證,那當然也是可能構成犯罪的。但根據本案披露的事實,壹是如果李莊確實認為龔受了刑訊逼供,那就沒有犯罪故意;二是如果李莊並沒有具體指使吾家友去賄買哪個警察,那就談不上犯罪行為,充其量叫“犯意表示”,壹個人在沒有具體確定對象的情況下高喊“我要殺人”,我們是不能說他殺人犯的;三是這個吳家友律師壹方面自己口袋先裝進了95萬,另壹方面又公開發表“悔過書”或“道歉書”,這樣的證言又有多少可信度呢?

四.對高子程律師三點無罪辯護理由的看法

據報道,高子程律師擬為李莊進行無罪辯護,其理由有三:壹是李莊主觀上無偽造證據或妨害作證動機,其壹切行為目的都只是為龔辯護;二是認定李莊偽造證據或妨害作證與事實不符,從李莊要申請為龔作傷情鑒定這壹行為就表明,李莊不想偽造證據;三是李莊未侵犯正常司法活動,現在龔鋼模案尚未開庭審理,談不上侵犯法院審理秩序,李莊的行為沒有犯罪客體。 我認為,或許是媒體對高子程律師意見的概括不夠全面,也可能是高律師時間緊急對自己的觀點表述不夠清楚,光這三條理由是比較單薄的。首先講動機,犯罪動機和目的對大多數犯罪來說並非構成的必須要件,壹個人出於“為民除害”的“高尚”動機殺人照樣是構成犯罪的,李莊即使真只為了辯護目的,只要他確實實施了偽造證據或妨害作證行為,並不能否定他犯罪;其次講有沒有侵犯正常司法秩序,“律師偽證罪”是行為犯而並非結果犯,只要李莊真實施了偽造或妨害的行為,並且情節足夠嚴重,那就構成犯罪了,並不需要最終造成某種後果。龔案未開庭只能說明後果尚未造成,但犯罪客體與危害結果並非同壹概念。再次講行為,用李莊申請傷情鑒定這壹行為說明其主觀上無偽造證據故意是可以的,但以此證明其客觀上有沒有實施某些行為則是證明不了的。

所以,雖然我久仰高子程律師大名,也相信高律師的刑辯經驗,但就媒體所報道的三點辯護理由來說,高律師如真要為李莊作有力的無罪辯護,還得再做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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