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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杜事件中妳想到了什麽?

我國的公安、檢察院、法院三級辦案體制,本來是壹種層層監督,保證執法公正的機制,但在警察杜被刑訊逼供壹案中,這三道屏障失去了強身健體、除惡務盡的功能。這是司法腐敗的傑作,是對法律的系統性曲解!

僅憑主觀臆測就得出壹個人“故意殺人”的結論,並做出殘忍、野蠻的供述;然後,在沒有任何可靠證據的情況下,壹個人根據在脅迫下作出的供詞被判處死刑。當壹個“鐵案”

塵埃落定,原來的“兇手”奇跡般地重生了,只因為真正的兇手被“意外”抓到,並供認了殺人的罪行。雲南省戒毒所民警杜被刑訊逼供壹案,引起了全國媒體和司法界的高度關註。除了令人發指的刑訊逼供手段和案件的戲劇性變化,最重要的原因是這個案件留下了很多值得反思的東西。

“刑訊逼供”不是什麽大新聞。近年來,這樣的案例經常見諸報端。但是,它不同於以往的刑訊逼供案件。這次刑訊逼供的對象是壹個對法律相當熟悉的警察。他知道自己作為公民的權利,他也知道執法過程中應該履行的程序。在整個案件的審理、起訴和審判過程中,他充分利用了自己的合法權利,采取了幾乎所有的手段來保護自己。但他並沒有取得應有的效果,因為他面對的是壹群視法律如兒戲的執法者。

當辦案民警憑壹張“傳喚證”將他“拘留訊問”,清場10天時,他質疑辦案人員沒有合法手續,得到的答復卻是:“要拘留妳就拘留妳。需要什麽法律手續!”

被捕後不久,杜為自己聘請了壹名律師。根據法律規定,律師有權參與訊問,但辦案人員拒絕讓杜的律師進入訊問室。那些不人道的“高強度”審訊是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進行的,當然不可能留下任何刑訊逼供的旁證。

在看守所裏,他讓駐所檢察官當著管教幹部和眾多服刑人員的面檢查自己並拍照,留下了刑訊逼供的鐵證,但檢察院故意隱瞞了這壹證據。庭審中,當杜出示這壹有力證據時,公訴人竟然說“沒有發現”。更不可思議的是,今年6月,檢察機關對兩名主要刑訊逼供者提起公訴時,原本“沒有找到”的證據再次浮出水面,成為刑訊逼供的主要證據!

杜偷偷將勒索者砸碎的壹件衣服帶進法庭,當眾展示。然而,審判長不僅對這壹重要的刑訊逼供證據視而不見,還要求被告人杜出示他沒有殺人的證據。稍微有點法律知識的人都知道“無罪推定”原則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如果公訴機關指控杜犯故意殺人罪,應該由公訴機關出示杜殺人的證據。杜沒有舉證的義務,在法官作出有罪判決之前,杜應被視為無罪。

如果偵查人員依法辦案,刑訊逼供就不會發生;公訴人依法辦案的,可以中止冤假錯案;如果法官依法辦案,所謂的“故意殺人”根本不能成立。我國的公安、檢察院、法院三級辦案體制,本來就是壹種層層監督,保證執法公正的機制。然而,在杜刑訊逼供案中,這三道屏障失去了扶正祛邪的功能——偵查人員根據主觀需要不擇手段,檢察官根據設定的罪名選擇證據,法官根據“有罪推定”的需要決定是否采信——面對事實,我們不得不承認這是壹種司法腐敗。

作為壹名警察,杜沒想到他的“同事”會這樣無視法律,所以他把希望寄托在檢察院。他很失望。把希望再次寄托在球場上,他絕望了。是什麽讓壹個明顯的錯案順利通過了法律的關口?是什麽讓這些號稱“以法律為準繩”、以伸張正義為己任的執法者將法律握在手中?或許,公安偵查員只是渴望“破案立功”;或許,檢察官是出於保護和維護政法隊伍“團結”的考慮;或許,法官們收到了相關部門的“意見”或指示。但是,壹切彎曲法律的行為都能以合法的形式完成,離不開根本的壹點,那就是執法者對法律的冷漠——這種冷漠就像艾滋病毒。壹旦感染和擴散,全身都會失去免疫力——杜冤案就是與公檢法同時失去免疫力的結果。雖然目前關於這種系統性的彎曲法律的新聞並不多,但人們有理由懷疑還有其他“杜吳培”冤枉了海底,因為“意外”獲救的杜理科吳培的幾率太小,不靠譜...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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