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根據檔案法的規定,“犯罪記錄”將伴隨當事人壹生(60年)。只是有些地方有壹些相關的規定和司法解釋,認為可以積極悔改的未成年犯,可以把犯罪記錄封存在檔案裏。壹般來說,無論是“被判刑”還是“行政拘留”的記錄都會永久存在。
其中刑事處罰的記錄可以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查到,被判緩刑的也可以在司法局查到。行政拘留記錄由當地公安機關保存。但上述“犯罪記錄”並不對任何人公開,相關記錄只有在司法機關或律師報主管部門批準後才能對外提供。不向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服務。
延伸信息有犯罪記錄的當事人肯定會留下犯罪記錄,犯罪檔案壹般在公安部門保管。在我國,嚴格規定有“前科”的人不能從事以下21工作:
1,法官。
2.人民陪審員。
3.檢察官。
4.公務員。
5.律師。
6.防守隊員。
7.司法鑒定人。
8.公證人。
9.警察。
10,外交官。
11,村委會成員。
12,拍賣師。
13.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4.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5.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6,證券從業人員。
18,破產管理人。
19,種子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
20、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犯罪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