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首先要陳述自己的身份信息,是否申請法官回避;
2.在法庭調查階段,原告需要宣讀自己的起訴狀,陳述是否有補充的事實和理由;原告還需要提供證據,並說明每份證據的用途。對於被告的證據,原告需要質證;
4.原告還需要回答法官提出的問題,最後還需要原告進行申辯。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者對方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認可,原告應當給出法律理由,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以此來確定審判的基本方向,原告還應當對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進行辯論。開庭前,原告要做好陳述準備,包括起訴狀材料、證據的附件和原件、申請出庭的證人名單及其身份證、對案件的書面意見,類似於代理陳述,案件的性質、訴訟請求的理由等。庭審是法庭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審前準備、庭審和生效判決執行等基本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的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壹百九十壹條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法官可以審問被告。
原告開庭前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原告在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材料:
1.按照傳票規定的時間按時參加訴訟;
2.攜帶本人身份證和起訴狀等訴訟文書;
3.帶上所有證據的原件。有證人出庭作證的,要讓證人親自來法庭,並帶上身份證;
4.開庭時查看法庭記錄;
5.如果法院主持調解,調解需要有壹個最低的底線。如果只是原告不能在開庭時到場,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期審理,沒有正當理由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默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