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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的律師審查批捕後能不能閱卷

有關的 律師 審查批捕後能不能閱卷 檢察院決定 批準逮捕 後,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之內宣布 逮捕 ,宣布逮捕之後公安機關有二個月的 偵查期限 ,在二個月內必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在移送審查起訴之前(也就是偵查階段)律師是沒權查閱卷宗的,只有案卷到了檢察院,律師才有權利申請查閱卷宗。 批準逮捕是 刑事偵查 的壹種強制措施。實際上這是壹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詞組,批準逮捕是壹個程序工作,批準是檢察機關的權限,逮捕壹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 《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 犯罪嫌疑人 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 證據 ,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於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此類問題的處理,需要有關的當事人合理的進行操作,雖說自己是合法的手段進行案件的調查,以及資料證據的收集,但是如果不是在法律規定的期間裏,進行操作,那麽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有關的法律,當事人的律師需要註意這類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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