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齊玉玲被告:陳曉琪;陳克正;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委二審判決時間:2006 54 38+8月23日壹審法院: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告齊玉玲以被告陳曉琪、陳克正、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委侵犯姓名權、受教育權為由,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齊玉玲訴稱,經統考,被告濟寧商業學校根據原告意願,錄取原告為會計專業90級認證生。因被告* * *共同實施詐騙,被告陳曉琪以原告名義進入集寧商業學校就讀,原告姓名權、受教育權等相關權益受到侵害。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54.38+0.6萬元(其中:654.38+0。陳曉琪冒領工資5萬元;2.陳曉琪單位給的住房福利是9萬元;3.原告復讀壹年的費用為1000元;4.原告繳納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增容費6000元;5.原告為換到技校繳納的學費為5000元;6.陳曉琪在集寧商學院學習期間應享受助學金和獎學金2000元;7.原告支付律師代理費5000元,調查費1000元,賠償精神損失費40萬元。
被告陳曉琪辯稱,我確實冒用原告齊玉玲的名義上學。齊玉玲考試成績雖然過了委托分,但她說自己不想去委托,所以沒有聯系委托單位,也沒有交委托費,也沒有其他條件去委托。我代替齊玉玲上學,不侵犯她的受教育權。受教育權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權利。齊玉玲據此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第二,她的訴訟請求明顯超過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
被告濟寧商業學校辯稱,我院在收到委托單位以齊玉玲名義出具的證明後,及時向齊玉玲出具了錄取通知書,其考試成績超過了委托分數,故未侵犯原告齊玉玲的合法權益。
被告滕州八中辯稱,在齊玉玲與陳曉琪的糾紛中,我校沒有侵權行為,不應列為本案被告。
被告滕州市教委辯稱,在第90次中考中,被告從報名、考試、錄取到發放錄取通知書均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在本次糾紛中不存在過錯,不應對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齊玉玲、被告人陳曉琪均為被告人滕州八中第90屆初中畢業生,住滕州八中所在地滕州市鮑溝鎮李權村。他們的外貌明顯不同。齊玉玲90屆統考441,沒有達到當年的錄取分數線,但超過了魏培生的錄取分數線。錄取工作結束時,被告濟寧商業學校發出錄取季玉玲為該校90級會計的通知,由滕州八中轉發。
被告人陳曉琪在1990中學預選考試中成績不合格,失去繼續參加統考的資格。為了繼續學業,陳曉琪從被告滕州八中拿走了原告齊玉玲的錄取通知書。陳曉琪的父親、被告人陳克正為此聯系了滕州市鮑溝鎮政府,作為陳曉琪的委托培訓單位。陳曉琪持齊玉玲的錄取通知書到被告集寧商學院報到時,未攜帶準考證;報到後以紀玉玲的名義在濟寧商業學校就讀,而陳曉琪在濟寧商業學校就讀期間的學生檔案,至今仍是紀玉玲初中、中考期間形成的考生材料,包括有紀玉玲照片的體檢表、學期評估表、紀玉玲參加統考的試卷等。在陳曉琪留學期間,陳克正將陳曉琪原來聯系的委托培訓單位變更為中國銀行滕州分行。1993,陳曉琪從濟寧商業學校畢業,帶著自己的檔案來到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壹家培訓機構。被告人陳克正在191中考體檢時,用陳曉琪的照片和“山東省滕州市招生委員會”的印章進行了體檢,還冒名頂替填寫了壹張體檢表。1993年,陳克正利用陳曉琪畢業檔案的機會,從齊玉苓的原始檔案中提取材料,放在上述兩個表格上。目前,在中國銀行滕州分行的人事檔案中,陳曉琪的名字仍然是齊玉玲,陳曉琪只是在他的戶籍上使用。
經鑒定,被告人陳克正辦理的體檢表上加蓋的“山東省滕州市招生委員會”印章確系被告人滕州市教育委員會的印章;學期評估表上加蓋的“滕州市第八中學”印章系被告滕州市第八中學“滕州市第八中學財務專用章”塗改而成。陳克正拒絕說明上述兩枚印章是誰蓋的。
另查明,在1990中,被告滕州八中將當年參加中專考試的學生成績,以及統招、委托培養的成績告知考生本人。
按照1990的招生辦法,報考委托培養的考生須持委托培養招生學校和委托培養單位的介紹信報名。為了達到這個要求,所有報考培訓誌願的考生,實際上都是聯系培訓單位,自己支付培訓費。被告陳曉琪當時支付了傭金5500元,原告齊玉玲既沒有聯系委托單位,也沒有支付傭金。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1。被告陳曉琪停止侵犯原告齊玉玲的姓名權;2.被告陳曉琪、陳克正、濟寧商業學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向原告齊玉玲賠禮道歉;3.原告齊玉玲律師代理費825元,由被告陳曉琪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交納。被告陳克正、濟寧商業學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四、原告齊玉玲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元,由被告、陳克正各負擔5000元,被告濟寧商業學校負擔15000元,被告滕州市第八中學負擔6000元,被告滕州市教委負擔4000元,於判決生效後10天內支付;五、鑒定費400元,由被告滕州八中和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各負擔200元;6.駁回齊玉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按本院核定的實際爭議金額54195000元,由原告齊玉玲負擔4400元。被告陳曉琪、陳克正、集寧商業學校各負擔300元,被告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各負擔55元。
宣判後,齊玉玲不服壹審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原因如下:1。陳曉琪侵犯姓名權造成的精神損害後果嚴重,應當按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五條規定的賠償標準予以賠償;第二,按照當年國家和山東省關於招生的規定,辦理聘任不需要任何介紹信,也不需要與學校簽訂聘任合同。滕州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騰定(1990)7號”文件關於申報預約學生赴約的規定,違反了國家和山東省的規定,是錯誤的,不能接受。本人在參加統考前已填報誌願,按照棗莊市商業局在滕州招收委托生的計劃,並表明服從分配到委托學校,因此可以進入統招和委托生的考場參加統考,超過委托生分數線即可被濟寧商業學校錄取。正是因為滕州八中沒有通知我統考結果,把錄取通知書給了陳曉琪,所以我無法得知真相,壹直認為成績不合格。被上訴人* * *侵權,剝奪了其接受中等學校教育的權利,損失了壹系列相關利益。原審判決否認我的受教育權受到侵犯,這是錯誤的。
請求二審法院判令:1。陳曉琪賠償我因其侵犯我姓名權造成的精神損失5萬元;2.各被上訴人應賠償我因* * *侵犯我受教育權(即中專就讀權及相關權益)被批準的經濟損失654.38+0.6萬元及精神損失35萬元。
被上訴人陳曉琪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被上訴人陳克正答辯稱,齊玉玲曾私下告訴陳曉琪,她不準備在中學小學畢業考試後去佩佩學校。正是因為齊玉玲表達了這個意向,我才提供了介紹信和寶溝鎮政府的培訓合同。當然,陳曉琪在紀玉玲名下上學後,紀玉玲並不知情,但這並不違背紀玉玲本人的意思。因此,我們只是侵犯了紀玉玲的姓名權,並沒有侵犯紀玉玲接受中專以上教育的權利,也沒有對其造成任何精神損害。
被上訴人集寧商業學校答辯稱,侵犯齊玉玲姓名權完全是陳克正壹手策劃實施的。如果其他特定行為者故意捏造或篡改陳克正的檔案材料,他們應該被追究責任。濟寧商業學校已盡到了應有的審查義務,沒有證據證明濟寧商業學校有故意侵犯陳曉琪、陳克正姓名權的行為,故濟寧商業學校未對季玉玲造成任何精神損害。
被上訴人滕州八中答辯稱:當年滕州八中以張貼的形式通知了齊玉玲的統考成績和評價分數。齊玉玲的合法權益在1990被陳曉琪、陳克正侵害,但滕州八中的財務章是1992年4月才刻制的,給滕州八中加蓋塗改的財務章承擔侵權責任是不合理的。
被上訴人滕州市教委答復:滕州市教委在1990的中專招生工作,從考試到錄取、發放考生錄取通知書,都是嚴格按照招生政策規定的程序進行的。齊玉玲是用別人的假名送去學校的,和我們委員會沒關系。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壹審認定被上訴人滕州八中已將統考成績及評優分數線告知齊玉玲,無證據不能成立。
被上訴人滕州市教委承認,填報裴頠誌願的是上訴人齊玉玲。因此,他被安排在統招培訓考場參加考試。
被上訴人齊玉玲從滕州八中畢業後,其戶口被被上訴人陳克正憑齊玉玲的錄取通知書遷出。
被上訴人陳曉琪仍以上訴人齊玉玲的名義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工作。1993年8月至2001年8月,* *領取工資52043元。
1997滕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100元,10月至6月為1100元,7月以來為1999為10元。
上訴人齊玉玲於65438年8月至5月19965438在山東省鄒城市二十中(現四中)復讀,期間花費復讀費1000元。1993年6月,齊玉玲在向有關部門繳納6000元城市增容費後轉為非農業戶口。同年8月,齊玉玲就讀於鄒城市勞動技術學校,並支付學費等費用5000元。1996年8月,齊玉玲被分配到山東魯南鐵合金總廠工作。從7月1998開始,齊玉玲已經下崗壹年多了。
以上事實,有棗莊市招生委員會、體檢表、學期評估表、交費憑證、文獻檢索證明、常住人口登記表、中國銀行滕州分行證明、滕州市民政局證明、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此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確認了壹審查明的其他事實。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陳曉琪、陳克正、濟寧市商業學校、滕州市第八中學、滕州市教育委員會上訴壹案,在適用法律方面存在壹些疑難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本案後認為,齊玉玲的受教育權源於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第壹款。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人侵犯了齊玉玲依憲法享有的基本受教育權,並造成了特定的損害後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06 54 38+0)25號司法解釋核準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求。
依據《憲法》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2001)25號批復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壹款第三項之規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1 .維持壹審第壹、第二、第三民事判決;二、撤銷壹審民事判決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3.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正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玲因受教育權被侵犯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7000元,由上訴人濟寧商業學校、滕州市第八中學、滕州市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正應於收到本判決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玲受教育權受侵害所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以以齊玉玲名義領取的工資中扣除最低生活保障金計算,從1993年8月起至停止使用齊玉玲名義止;其中,8月1993至2006年8月5438+0,* *為41045元),被上訴人濟寧市商業學校、滕州市第八中學、滕州市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5.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正、濟寧商業學校、滕州市第八中學、滕州市教委應於收到本判決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玲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六、駁回上訴人齊玉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壹審案件受理費10910元,由上訴人齊玉玲負擔8984元,由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正、集寧商學院、滕州八中負擔192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910元,由齊玉玲負擔8984元,由陳曉琪、陳克正、集寧商學院、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負擔19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