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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分裂癥怎麽判?

在行為時,如果他們的責任能力是完全的,根據責任能力與刑事責任能力相適應的原則,這類精神障礙者應當依法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不能因其精神障礙而減輕處罰。

第壹,應當承擔全部刑事責任的精神障礙患者包括以下兩類:

1.正常精神期的“間歇性精神病人”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的,其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責任能力是完全具備的,不符合其無責任能力和限制責任能力所要求的心理(法律)標準,因此應當對其危害社會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這裏所說的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是指上述某些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癥)的完全緩解期和某些發作性精神疾病(如癲癇性精神病)的非發作期。

現行刑法第18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大多數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患者

大多數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患者並沒有因為精神障礙而喪失或削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是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這種人應當依法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例如,對於神經癥、人格異常、同性戀、性虐待、戀童癖、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愚蠢)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患者,我國司法精神病學理論和鑒定經驗認為,他們大多具有完全責任能力,這類人應當對其危害行為依法承擔全部刑事責任。

根據中國司法精神病學,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的主要類型有:

⑴ ?各種類型的神經癥,包括癔癥、神經衰弱、焦慮癥、疑病癥、強迫癥、恐懼癥、神經性抑郁癥等。,除了歇斯底裏的精神錯亂;

⑵ ?各種人格障礙(包括器質性人格障礙);

⑶ ?性變態,包括同性戀、裸露癖、窺淫癖、戀物癖、戀童癖、性虐待狂等。

⑷ ?情緒反應(未達到精神病水平的反應性精神障礙);

⑸ ?未達到精神病水平的成癮藥物的中毒和戒斷反應;

⑹ ?輕躁狂和輕度抑郁;

⑺ ?生理性醉酒和單純慢性酒精中毒;

⑻ ?腦震蕩後遺癥、癲癇性心境障礙等未達到精神病水平的精神疾病;

⑼ ?輕度智障。

第二,在少數情況下,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患者也變成了責任能力有限甚至無責任能力的人。

司法實踐中,性變態者中暴露出淫穢、窺淫、戀物癖的人,由於其自控能力往往明顯減弱,應評定為部分(即減輕)責任;

極少數情況下,變態人格處於病理信念的控制下,責任能力減弱甚至完全喪失。因此,應當減輕或消除這種異常人格的懲罰或刑事責任。

再如癔病,有少數人因病理性激情發作、明顯意識障礙而實施危害行為,責任能力減弱(如癔病性神遊),應免除處罰或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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