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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壹企業老板40歲,虛開了7000萬元的發票,將會如何處罰?

虛開7000萬元的發票,面臨什麽處罰?

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虛開的是哪種類型的發票。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如虛開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如是虛開普通發票,則涉嫌虛開發票罪。其次,再根據涉嫌的罪名,按虛開數額的多少來定罪量刑。

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以虛開的稅款數額來認定的,因此,需要確定的是,虛開的7000萬元發票是價稅合計的金額還是虛開的稅款數額,如果是價稅合計的金額,則要換算成稅款的數額。

具體為:增值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2018年4月30日以前適用的稅率為17%,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的稅率為16%,2019年4月1日之後的稅率為13%。按13%的稅率計算,價稅合計7000萬元的稅額就為:

稅額=7000萬元/(1+13%)*13%=805萬元。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的規定,虛開稅款數額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805萬元、7000萬元都是屬於數額巨大,在沒有減輕處罰的情形下,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量刑判處刑罰。那麽,具體會判處多少年呢?以下從相近數額的案例看,會處以怎樣的刑期。

(壹)虛開稅額7000萬元的處罰

1.1.案例壹:陳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案號: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10刑初34號

1.3.基本案情:被告人陳某某與潘某1事先商量,經人介紹,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取得天津某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和天津某某物貿實業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39份,稅額合計82819153.76元。

1.4.裁判結果:被告人陳某某雖能主動投案,但壹直避重就輕,對犯罪事實不作如實供述。判決:被告人陳海華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1.案例二:柯某某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案號: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16刑初15號

2.3.基本案情:柯某某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合謀成立公司,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被告人柯某某、陳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計118016588.8元,被告人蔡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計63438788.3元,被告人裴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計51702976.8元,被告人呂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計32256452.85元。

2.4.裁判結果:柯某某系主犯;陳某某系從犯,到案後能坦白認罪;蔡某某系從犯,有坦白情節,系初犯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裴某某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判決:被告人柯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陳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蔡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裴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3.1.案例三:吳某某、巫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3.2.案號: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瓊01刑初38號

3.3.基本案情:吳某某、巫某某以18家工具公司的名義在沒有真實業務發生的情況下,通過取得進項發票,向下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方式,賺取差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626128094.16元,實際申報抵扣稅額90975876.93元,造成國家稅款損失90975876.93元。

3.4.裁判結果:被告人吳某某、巫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和國家稅款損失90975876.93元,數量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吳某某系主犯,巫某某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巫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二)虛開稅額800萬元的處罰

1.1.案例壹:鄭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案號: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2019)皖1125刑初203號

1.3.基本案情:被告人鄭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讓他人為自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計人民幣7909154.03元,數額巨大。

1.4.裁判結果: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鄭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庭審中自願認罪認罰,且主動退繳部分贓款,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2.1.案例二:陳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案號: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2019)蘇1111刑初192號

2.3.基本案情:被告人陳某某在無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以收取開票費的方式,讓蔣某為貴州印江某某實業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72份,稅額9347977.59元,均被入賬並抵扣稅款。

2.4.裁判結果:陳某某認罪認罰、如實供述、大部分稅款得以補繳、積極退出違法所得。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3.1.案例三:丁某某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3.2.案號:吉林省農安縣人民法院(2018)吉0122刑初434號

3.3.基本案情:丁某某等人在明知不存在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賺取開票費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或介紹虛開增值稅發票。其中,被告人丁某某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53張,稅款數額9249711.11元,其中已抵扣發票541張,抵扣稅款金額為9086455.92元,數額巨大;被告人高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31張,稅款數額7231723.49元,其中已抵扣發票421張,抵扣稅款金額為7096752.92元,數額巨大。

3.4.裁判結果:公訴機關指控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判決:被告人丁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高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4.1.案例四:李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4.2.案號: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7刑初23號

4.3.基本案情:李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28組,稅額合計8791675.07元,稅款全部抵扣,抵扣的稅款未挽回。

4.4.裁判結果:李某某在其所參與的犯罪中與另案處理的***同作案人孫某、王某、郭某等人構成***同犯罪,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李新社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李新社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已全部抵扣,抵扣的稅款未挽回,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數額巨大,酌情予以從重處罰。李新社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二、虛開發票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壹的規定,虛開發票罪有兩個量刑檔次:壹是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二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雖然,沒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虛開發票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但相關於虛開發票罪的立案標準“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而言,虛開7000萬元是40萬元的175倍了,必定會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1.案例壹:李某某、謝某某、鄧某某虛開發票案

1.2.案號:茂縣人民法院(2019)川3223刑初28號

1.3.基本案情:李某某通過網絡代辦的方式成立四家公司,利用四家公司的名義采取虛假納稅申報不繳納稅款等方式申報普通發票,在同年7月至12月期間,指使謝某某、鄧某某直接從稅務部門領取增值稅普通發票***計770余張,金額達77687301.11元,庭審中,公訴機關將該金額更正為77687301.12。

1.4.裁判結果:被告人李某某、鄧某某、謝某某的行為系***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鄧某某、謝某某在***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以上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鄧某某、謝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且當庭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鄧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謝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2.1.案例二:沈某某虛開發票案

2.2.案號: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3刑初531號

2.3.基本案情:沈某某非法取得冒用他人身份設立的空殼公司的營業執照等手續資料,利用空殼公司在稅務局網站上申領深圳市普通發票,再根據客戶的需要虛開發票非法牟利,***計向外虛開發票11439份,總開票金額人民幣133772376元,總稅額為人民幣4019475.57元。

2.4.裁判結果:沈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認罪。判決:被告人沈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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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票不僅造成稅款流失,也嚴重擾亂了稅收秩序,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憑票抵扣計稅方式的重要憑證,由於自身特性使其實質上兼具了貨幣的功能,可以直接抵扣應繳稅款,導致壹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驅動,采取虛開增值稅發票方式偷逃國家稅款,獲取不法巨額利益。

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⑴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犯罪和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三款規定: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壹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①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②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③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量刑數額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適用法發〔1996〕30號司法解釋數額標準問題的電話答復》(法研〔2014〕179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答復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如何使用法發〔1996〕30號司法解釋數額標準問題的請示》:“經研究,電話答復如下:原則同意妳院第二種意見,即為了貫徹罪刑相當原則,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量刑數額標準,可以不再參照適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在新的司法解釋制定前,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零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零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零四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因此虛開發票7000萬,要看虛開發票的種類、稅款數額、和造成國家稅款被騙取數額、情節等綜合判定。

如果虛開的全部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虛開發票的稅款數額,參照最高院的量刑數額標準、情節等判定。

虛開增值稅發票國家會壹直保持高壓態勢打擊的,不要抱僥幸心理 即便是有機可乘可以暫時獲取不菲利益 但大數據等智慧分析工具的應用和越來越嚴密的稅收制度下,被查是註定的,壹旦確定某些虛開或者接受虛開發票的企業,通過增值稅發票電子底賬系統等,獲取的發票流向涉及的上下遊企業,通過調查、協查等方法對全部涉及到的企業檢查,不要悔之晚矣。

如果所謂的“關系”不過硬就有牢獄之災

至少得判10以上吧,數額太大了!

進去蹲著吧

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和法定刑幅度,第2款則規定了該罪的加重處罰情形,即,“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適用本款的法定條件

1.行為要件。適用本款須具備“虛開”和“騙取稅款”兩個行為。前者是行為人實施特定騙稅行為的基礎和前提,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四種行為方式。後者“騙稅行為”是指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應納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行為並直接導致國家稅款被騙取的行為。

2.結果要件。適用本款須同時具備“國家稅款被騙取”和“國家利益遭受損失”兩個結果,且均須達到壹定數額標準的要求。

3.數額要件。適用本款應考查三個數額:(1)虛開數額。刑法對此並未明示,屬於隱含的數額要件。因刑法將適用本款結果要件中的“騙取國家稅款”設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而基於本罪“虛開”和“騙稅”行為的內在邏輯聯系,沒有虛開難以實現騙稅,“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是以行為人所虛開的發票數額達到或超過此特別巨大數額為標準的。(2)騙稅數額。刑法規定了須達到“數額特別巨大”的要求。其具體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應為100萬元以上。(3)損失數額。根據立法規定“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是適用本款所必須具備的後果要件,這壹要件與“騙稅行為數額”之間存在本質區別,表面上看,二者都表示國家稅款已被騙取,但是被“騙取”並不等於“損失”,因為被“騙取”後,因騙稅人之悔改主動退出所騙取稅款,或者在偵查終結前“國家損失”被部分或全部追回,其“損失”的數額就會小於“騙取”的稅額。因而,前述司法解釋將“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規定為“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

適用本款法定刑的犯罪形式

1.由同壹犯罪主體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第2款規定法定刑的情形

同壹行為人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又利用該發票進行稅款抵扣或者出口退稅款的騙取行為的,符合結果條件時應當適用本款規定。對於由同壹主體實施的虛開和騙稅行為,由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專用發票的功能和操作原理所決定,“為他人”虛開的發票作為開票人的“自己”根本無法實施抵扣,而只能由作為受票方的“他人”進行抵扣稅款或者騙稅,因此,對於由同壹犯罪主體實施應當適用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法定刑的,其“虛開”行為的主體只能是“為自己”或“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人。

2.由不同犯罪主體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適用第2款規定法定刑的情形

(1)不同主體以***同的犯罪故意分別實施虛開、騙稅行為適用第2款規定

本條第2款的適用雖以行為符合復合性要件為必須,但並不意味著其虛開和騙稅主體必須是同壹主體,在***同犯罪的情況下,虛開人與騙稅人事前***謀,犯罪中分工合作,事後***同分贓,盡管就某壹單獨主體來說,並未完全滿足行為復合性的要求,但因刑法對***同犯罪實行的是“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的原則,因此即使虛開人沒有實施騙稅行為,也必須對騙稅人所實施的騙稅行為及其後果負責。

(2)不同主體缺乏***同的犯罪故意分別實施虛開、騙稅行為能否適用第2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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