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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門追債的公司嗎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任何壹個國家都有完整的保護債權人的法律制度,但這並不意味著債權人可以用盡壹切手段追債。

事實上,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設立討債公司壹直是被明令禁止的。

198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公檢法司機關不得成立“討債公司”的通知》號,規定公、檢、法等司法機關不得單獨或聯合設立所謂“討債公司”,在經濟活動中以企業法人形式接受債權人委托,為債權人追討債務。

1993年5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頒發《關於停止辦理公、檢、法、司所屬的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登記註冊問題的通知》號。

1995年11月28日,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禁止開辦“討債公司”的通知》號,正式作出如下規定:

壹、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設立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從事討債業務。

二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對所有從事討債業務的註冊公司和企業進行壹次全面徹底的清理,並通知其按照企業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申請註銷或變更登記;逾期不執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立即停止辦理“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的登記註冊。嚴禁企業通過改變名稱或方式繼續開展討債業務。

四、公安機關對采取威脅、恐嚇、詐騙、綁架等非法手段討債的犯罪活動,要堅決依法懲處。

時至今日,仍然沒有法律法規將“討債公司”或“討債公司”調整到合法登記的範圍。相反,在2020年的新規中,催收行為被進壹步規範:禁止第三方幹涉,禁止暴力催收等。

那為什麽現在社會上那麽多催收公司?而且這些公司都有自己的經營場所,大張旗鼓地在寫字樓裏拓展業務,有的甚至發展到要上市。

對這類公司經營範圍的描述也很有意思:

這些公司大多從事催收業務,但他們的催收方式往往不局限於“電話通知”,而是有更多“獨特”的方式。這是因為公司營業收入的收取與收回欠款直接掛鉤。如果只是“電話通知”,很難達到債務人“乖乖還款”的目的。

企業和商人都是逐利的。之所以能有這麽多催收公司在市場上生存下來,與近幾年信貸業務逾期不斷攀升有很大關系。

各類網貸機構的興起,增加了債權人的群體範圍,信用卡用戶基數的不斷增加,也使得逾期人群的規模不斷增長。

根據央行8月20日發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信貸逾期半年總額為854.28億元,創歷史新高。

各類貸款逾期金額雖然沒有具體的權威統計數據,但只會比信用卡多。

對於債權人來說,相比耗時的法律程序,他們更願意把希望寄托在催收公司身上,哪怕付出更多的資金成本。

這種現象算不算金融市場的扭曲?有沒有更有效的機制或途徑來尋找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從法律角度來說,催收公司在要求債務人還款時,如果采用“電話通知”以外的方式,是否涉嫌超出“許可經營範圍”?這些都是值得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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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答:催債公司合法嗎催債公司不合法。禁止經營討債公司,我國律師法等法律規定,除了律師之外,任何人不得有償代理法律業務。目前中國還沒有壹家合法的“催債公司”,這些公司的執照壹般都是中介公司執照,討債業務,市場監督管理局是不會批準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如催款公司沒有采取威脅、侮辱、恐嚇等方式催款,威脅到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者幹擾到他人正常生活的是不違法的。《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相關問答:催債公司是合法的嗎?

討債公司是不合法的

“目前,在我國,大多數人知曉討債公司,但很少人知道討債公司是不合法的。”檢察官喬蘋蘋說,自古以來,“欠債還錢”被中國人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有時因債務人下落不明或故意逃避債務等原因使得債權人僅憑壹己之力難以順利要回欠款,向法院求助又面臨成本高、周期長、執行難的問題,於是討債公司便有了存活的市場。然而討債公司承辦委托書賬追債,沒有法律依據,缺乏法律賦予的權限和行政強制力,有些討債公司借助威脅恐嚇、哄騙、敲詐等不正當的手段,強行向債務人收取債款,甚至綁架人質,進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違法犯罪活動,以收取高額報酬。討債公司的存在,不僅擾亂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正常的生產、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會治安,而且助長了地下非法討債活動,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國家曾三次發文禁止。1993年國家工商總局就發布《關於停止辦理公、檢、法、司所屬的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登記註冊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立即停止為公、檢、法、司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登記註冊;對已經登記註冊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通知其立即停止“討債”業務。1995年,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通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設討債公司。該通知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已登記註冊的經營討債業務的公司企業進行清理,並通知其申請辦理註銷或變更登記;不按本通知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2000年,上述兩部門又壹次明令取締各類追債公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2002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調整了商標分類註冊範圍,“偵探公司”、“私人保鏢”等新興服務行業紛紛出現在新頒布的“商品和服務商標註冊區分表”中,但追債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案例分析:

據媒體報道,被上海某商務公司開除的員工宗某認為公司應當支付自己壹定數額的賠償費用,因得不到公司的認可而遭到拒絕。宗某根據報紙上刊登的廣告找到壹家名為“銳意誌達”的商務調查公司,與之簽訂討債合同並交納壹定數額的代理費。第二天,該公司多名身強力壯的男子來到宗某之前就職的商務公司,以武力威脅商務公司內的員工不得工作,商務公司經理劉某在遭到毒打的情況下被迫寫下“自願以車抵債”的字據,司機李某因不肯交出車鑰匙也遭到了數人毆打。後經警方嚴密布控,涉嫌尋釁滋事罪的15名犯罪嫌疑人落網。經查,該團夥打著商務調查公司的旗號暗地裏從事非法討債活動,采用暴力、威脅、恐嚇、擾亂公司經營及他人正常生活等多種違法手段進行討債,收取的代理費用通常在20%至30%之間,15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以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

無獨有偶,杭州市民周某遭遇欠款不還找討債公司幫忙,反倒被討債公司綁架敲詐。周某誤信朋友丁某放高利貸牟利的說法,將四處籌措的40萬元交給丁某,然而到了約定期限丁某只交給周某壹張90萬元的欠條,稱因自己操作失誤導致破產無力還錢。周某討債未果,便聯系到開討債公司的韓某,並承諾向其支付30%的酬勞費。經多日尾隨確認,韓某及其公司的四名男子將丁某從其居住的小區劫持到壹輛轎車內,對其實施毆打,其中壹名男子還用匕首將丁某腿部紮傷,並揚言要挑斷其手筋、腳筋。經過20多個小時的逼問,韓某五人索債未果。氣急敗壞的五人將目標轉向周某,向周某索要勞務費27萬元,周某拒絕支付,五人就將周某控制起來押到壹民房內逼其寫下欠條,周某借口拿錢逃到派出所報案。

有資料顯示,我國企業所持有的逾期應收賬款比例壹直居高不下,從政府機關、企業公司到社會上的普通自然人,包括農民工在內,被拖欠債務的受害者五花八門,僅我國每年由於信用問題造成的損失已有6000多億元人民幣。“市場需求決定市場供給,這就是討債公司存在的巨大市場需求和空間。”據業內人士保守估計,目前全國至少有10萬人在從事這份見不得陽光的討債職業,“未來可能有超過100萬人從事這壹高額利潤職業”。這些以“咨詢”、“調查”名義開設的公司,實際上就是以“追債”為業務的討債公司,經常采用長期盯梢跟蹤、扣押貴重物品、打電話威脅等手段,有的還運用暴力手段追索債務,甚至釀成人員傷亡,引發多人械鬥等刑事犯罪。

國家應取締討債公司

“國家應該取締討債公司,為債權人提供法律支撐。”檢察官孫玲彥說,解決債務糾紛有三種正當途徑:壹是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二是有法律工作者介入,通過非訟方式解決;三是通過仲裁和訴訟途徑解決。討債公司的出現,沖擊了正規法律服務市場。討債公司的經營活動多數不正常、不規範,可能滋生各類問題,會破壞正常的法制秩序,應予取締。

與此同時,法院應加大對“老賴”的刑事制裁力度。“目前,司法機關對暴力討債行為有了較為嚴厲的制裁,可對‘老賴’的刑事責任追究力度還不夠。”暴力討債情況增多,已經暴露出我國誠信度缺失。有些債務人有錢不還,並且轉移財產以防法院執行。但實踐中,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接受法律懲罰的“老賴”不是很多。因此,司法機關需要對這種無賴行為加大刑事處罰力度,這既有助提高整個社會誠信度,也能減少因討債不成導致的過激行為。

2006年4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將商賬追收師列為新發布職業。商賬追收師對商賬催收的相關法律規範、企業內部賬款管理、非訴訟的實際運作方法、債務人心理特征診斷等進行系統的學習,通過專業、合法的追收服務,幫助企業及時收回企業的“應收賬款”。希望這壹制度能早日走向成熟,使更多的債權人獲利。

綜上,討債公司的存在,不僅擾亂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正常的生產、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會治安,而且助長了地下非法討債活動,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國家曾三次發文禁止,明令取締各類追債公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所以討債公司是不合法的。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律師365小編提醒妳,討債還是通過專業律師走法律途徑追討為好。

討債公司暴露許多社會問題

“討債公司暴露許多社會問題。”法官說,壹是法律意識淡薄。壹方面債務人單方認為欠債還只是道德問題,並不觸犯法律,因此采用東躲西藏的方式逃避債務,甚至采取欺騙的方式拖欠債務,致使債權人內心的矛盾不斷升級;另壹方面債權人錯誤地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覺得無論采用什麽樣的方式只要能夠讓債務人還錢自己都不理虧,從而在自己索要未果的情況下轉向討債公司,根本意識不到以非法手段討要合法債務也是壹種違法犯罪行為。

二是牟取暴利。壹般情況下,討債公司收取的酬勞費都是債權的20%至30%,而且即便討要不成也會要求債權人支付壹定數額的勞務費,債權人也不敢不給,可謂旱澇保收。所以在高比例利益回報的驅使下,討債公司屢禁不止,並且不斷有人甘冒刑事處罰的風險大行其道。

三是缺少對債權債務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債務人長期躲債、拖債、賴債,債權人面對自己債權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找不到及時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利。如果進入司法程序,運作的周期長,易使債務人轉移資產,在花費壹定訴訟費用的前提下還有可能因執行不了而告終,使債權人望而卻步。無奈之下,債權人才會選擇投入少、見效快、保成效的討債公司。

四是缺乏對公民個人隱私保密機制。有些時候債權人找不到債務人,而討債公司卻能準確找到並將債務人控制起來,是因為公民個人隱私信息被肆意外透給犯罪分子,也是致使討債公司順利完成“業務”的側面因素。

五是誠信制度的缺失。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個人誠信檔案,債務人欠錢不還也不會被記錄在案,對其日後的學習、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都不會產生特別大的影響,這使得債務人拖欠欠款甚至對欠款百般抵賴的社會成本十分低廉,從而助長了這些不良信用債務人的底氣。

討債公司常引發刑事犯罪

律師告訴記者,討債公司索債的程序通常為:尋找債務人——鎖定債務人活動範圍——控制債務人——向債務人催要債務——債務人被迫還錢——從債權人處獲得約定的酬勞費用。而討債公司索債成功無非依靠兩種手段:心理威脅和身體威脅。壹般情況下,討債公司大多是通過身體威脅來索債,而身體上的威脅極易引發刑事犯罪,從被查獲構成犯罪的討債團夥來看,討債公司引發刑事犯罪具有以下特點。

討債人員組成復雜化。討債公司成員結構較為復雜,多由社會無業人員或者刑滿釋放人員組成。討債手段非法化。討債公司成員與債權人簽訂委托協議後,采用長期盯梢跟蹤、扣押貴重物品、打電話威脅等手段,有的還運用暴力手段或者威脅方法逼迫當事人償還債務,總之,為了達到目的“會想盡各種非法手段”。獲取非法利益掠奪化。對於債務人,討債公司成員通常以胡攪蠻纏、語言威脅甚至用暴力等不正當手段討要;對於委托他們的債權人,如未能順利討回債務或沒拿到相應提成,他們就會巧立名目以支付調查費、差旅費等索要錢財。討債過程可能涉及多種刑事犯罪。討債公司成員通常以討債名義,故意挑起事端。他們采用暴力手段實施的違法行為可能觸犯多種罪名:如在討債過程中與債務人發生口角,遂糾集人員與對方大打出手,涉嫌聚眾鬥毆罪;或到債務人公司肆意鬧事,擾亂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涉嫌尋釁滋事罪;還有的因為沒有討要到債務,從委托人處拿不到“報酬”,反過來向債務人敲詐勒索“勞務費”,涉嫌敲詐勒索罪;討要過程中遭到債務人拒絕,心生不滿而故意傷害債務人身體進行報復的,涉嫌故意傷害罪;為了迫使債務人盡早歸還債務,長時間的非法控制債務人的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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