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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的票據貼現示例

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屬於間接支付合同,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能。如果保理商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清償債務,保理商不僅有權要求基礎合同債務人清償債務,還有權向基礎合同債權轉讓人追償。

簡介1。2065438+2005年4月22日,金科保理公司與賣方楊桐公司簽訂《保理融資服務合同》,約定賣方將買方債權及相關權利轉讓給保理商,保理商經審查確認後給予賣方總額為8000萬元的保理融資授信。

二。2065438+2005年4月22日,楊桐公司向金科保理公司申請保理融資,將巨能公司享有的項目應收款及權利轉讓給金科保理公司。

3.事後,金科保理公司同意接受楊桐公司的上述應收賬款,並提供8000萬元保理融資。雙方* * *向巨能公司送達《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巨能公司在回執上予以確認。楊桐公司確認收到保理融資8000萬元。

四、保理融資期限屆滿後,金科保理公司以聚能公司應支付10000元為由提起訴訟。巨能公司認為,楊桐公司的回購義務已經履行,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5.重慶市壹中院壹審判決認為,2065438+2006年7月22日保理合同項下的壹筆保理融資款3000萬元未實際履行,金科保理公司主張相應的工程款有合同依據,應予支持。巨人能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6.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金科保理公司享有基於保理合同的追索權,可以選擇向楊桐公司追償,也可以向巨能公司主張應收賬款債權。至於楊桐公司是否已償還全部保理融資,不會加重巨能公司的責任,故維持原判。

參考要點:北京市聽雲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唐慶林、李殊對本文涉及的大量法律問題進行了處理和分析,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在本文討論的這個問題上,他們認為:

本案爭議的焦點之壹是,在買方未能償還全部保理融資款的情況下,保理商能否直接向賣方主張支付應收賬款債權。重慶壹中院和重慶高院就此問題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充分的論證。

第壹,買方是否全額償還了保理融資。經查,2065438+2006年7月22日到期的保理融資款3000萬元,約定由伊美電氣公司保理融資款3000萬元沖抵,但實際是伊美電氣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且以伊美電氣公司的解釋為準。因此,根據已轉讓應收賬款的比例,買方楊桐公司尚欠金科保理公司萬元。

第二,保理商如何行使追索權的問題。在法律未對此作出規定且保理融資服務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保理商既有權要求賣方回購應收賬款,也有權要求買方償還債務。鑒於聚能公司壹直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且楊桐公司明確同意金科保理公司主張應收賬款,故與金科保理公司另行結算保理融資本息。因此,金科保理公司主張向巨能公司清償債務並無不妥,不損害巨能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三,是否需要審查3000萬元融資是否存在抵銷。楊桐公司同意金科保理公司向聚能公司主張應收賬款,再與金科保理公司分別結算保利融資的本息。這符合保理融資服務合同,不損害聚能公司的利益。即使8000萬元融資款已經歸還,如果楊桐建司同意由金科保理公司主張債權,而不是要求撤銷債權,聚能建司的權益也不會受到損害,雙方另行結算。因此,法院無需審查3000萬元融資金額是否抵銷。

實踐經驗總結北京市聽雲律師事務所唐慶林、李殊的專業律師處理和分析了本文涉及的大量法律問題,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同時,我還總結了自己的辦案經驗,出版了《聽雲法律實務》壹書,本文即摘自該書。本書系作者均為北京聽雲律師事務所壹線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本書系的選題和行文風格主要以實際案例分析為主,試圖從實際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的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法。

關於保理商能否同時向買方主張清償債務和向賣方主張回購應收賬款,尚無成熟的實踐。本案在壹定程度上回應了這壹問題,對司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結合本案情況,實踐經驗總結如下。

第壹,請求權基礎。本案裁判的思路是,在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保理合同中的約定能否成為保理商行使追索權的依據。事實上,涉案的保理融資服務合同約定了有追索權的保理。在保理業務中,所謂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保理商在特定情況下有權選擇向應收賬款的債權人或債務人追償。具體到本案,金科保理公司可以選擇向楊桐公司主張回購應收賬款,也可以向巨能公司主張應收賬款債權。

第二,票據貼現商如何對應收賬款行使追索權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有相反的觀點。巨能公司認為,金科保理公司已向楊桐公司管理人申報債權,證明其已主張回購應收賬款,無權主張債權。金科保理公司認為,向巨能公司主張回購應收賬款有合同依據,且經楊桐公司同意,不會損害巨能公司的利益。其實這是壹個很好的問題,實踐中也有很多做法,但是有前後矛盾和不壹致的地方。這個案例的啟示是,可以通過在保理合同中規定有利於保理商追索的條款來彌補法律空白。因此,有必要共享此類條款,即:“如買方因任何原因未能在保理融資到期日前全額支付相關應收賬款,保理商有權對賣方行使追索權,要求賣方在規定時間內回購買方的上述未清償應收賬款,並支付相應的購買對價;賣方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回購並支付購買對價的,還應向保理商支付逾期管理費及其他應付款;賣方完全履行上述回購及付款義務後,保理商應將所持有的相應應收賬款轉回賣方。”

第三,是否償還全部保理融資款會影響保理商的追索權。本案的特殊性在於,保理商在對應收賬款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後,可以與應收賬款債權人進行結算。換句話說,應收賬款債權人是否償還保理融資款並不影響保理商對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追索權。因此,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無需審查應收賬款債權人是否償還保理融資,直接支持保理商向債務人回購應收賬款的訴訟請求。

(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引用的案例不是指導性案例,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沒有約束力。同時,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件的細節差異很大,壹定不能直接引用這個判決。北京聽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對不同案件的裁判文書進行整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的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視角。不代表北京市聽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贊同和支持本案的判決意見,也不代表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壹定要引用或參照這些判決規則。)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部分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壹條保理合同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或已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應收賬款債務人提供融資、管理或催收應收賬款、支付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六條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的保理的,保理商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償還保理融資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保理商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的,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後有剩余的,應當將剩余部分返還應收賬款債權人。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14第5號)

第十條保理業務的分類:

(2)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根據商業銀行在債務人破產、不合理違約或不能支付應收賬款時,能否將應收賬款反向轉讓給債權人,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追索權保理是指當應收賬款無法向債務人收回時,商業銀行可以將應收賬款反向轉讓給債權人,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追索權保理也稱為回購保理。

《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規範》(殷偕發[2016]127號)

第六條保理業務的分類:

根據債務人破產時銀行能否將應收賬款反向轉讓給債權人或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追索權保理是指當應收賬款無法向債務人收回時,銀行可以將應收賬款反向轉讓給債權人,或者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者返還融資。追索權保理也稱為回購保理。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關於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紀要(壹)(津高法251 [2065438]號)

追索權保理:是指保理商不承擔審批授信額度和為債務人提供壞賬擔保的義務,只提供包括融資在內的其他金融服務。無論應收賬款因何種原因無法收回,保理商都有權向債權人收回已支付的融資款並拒絕支付未付余額,或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積極支持對外開放加快開放型經濟發展實施細則(2004年4月15)

第十四條市場前景好、銷售渠道穩定、付款方信譽高的個體私營中小企業,特別是為大型企業提供配套產品的企業,可以試行應收賬款融資質押或回購的保理業務。

法院的判決圍繞著上述爭議的焦點。重慶高院在二審民事判決書“我們認為”部分作出如下論述:

我們認為,保理公司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扣除保理融資本息及相關費用後,剩余部分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在本案中,金科保理公司和楊桐公司就有追索權的保理達成壹致。金科保理公司可以選擇楊桐公司進行追償,也可以選擇向巨能公司主張應收賬款債權,因此金科保理公司無論楊桐公司是否已償還全部保理融資款,均可向巨能公司追償應收賬款債權,再與楊桐公司進行結算。而聚能公司只需清償壹次債務,並不增加責任,也不造成不公平。巨能公司不能以此為由免除其相應的還款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重慶壹中院在壹審民事判決書“我們認為”部分對這壹爭議問題的論述也相當精彩,具體如下:

在保理合同中,當買方未能在保理融資到期日前全額支付應收賬款時,保理商對賣方行使追索權,要求賣方回購應收賬款或要求買方清償債務。兩者是什麽關系,能否同時主張,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編號為的保理融資服務合同中的相關約定金科保理公司與楊桐公司簽訂的2015(商業保險)0015為“如買方因任何原因未能在保理融資到期日前全額支付相關應收賬款,保理商有權對賣方行使追索權,要求賣方在規定時間內回購買方上述未到期應收賬款並支付相應貨款。如果賣方未能在保理商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則在賣方完全履行上述回購和付款義務後,保理商應將所持有的相應應收賬款轉回賣方”。據此,合同對此未作明確約定。但根據上述約定,要求賣方回購是保理商的權利而非義務,且約定不排除保理商有權同時要求回購和主張應收賬款,只要雙方最終按照約定進行結算並進行相應的回轉即可。同時,《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據此,巨能公司在庭審中辯稱,金科保理公司只能在請求楊桐公司回購其債權和請求巨能公司履行債務之間做出選擇。現在,楊桐公司償還本金,金科保理公司向楊桐公司管理人申報債權,說明金科保理公司主張回購,無權向其主張債權,缺乏充分的合同依據或法律依據,壹審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鑒於各方均確認聚能公司從未履行過工程款支付義務,且楊桐公司明確同意金科保理公司主張應收賬款,故其與金科保理公司另行結算保理融資本息。楊桐公司的上述意見符合雙方的合同規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損害巨能公司的權益。因此,沒有必要審查和確定保理融資合同號金科保理公司與伊美電氣公司簽訂的2016(商業保險)0029已實際履行,楊桐公司是否已沖抵金科保理公司所欠融資款3000萬元。綜上,金科保理公司起訴巨能公司給付工程款10000元,有《保理融資服務合同》相關約定、《應收賬款轉讓確認書》及楊桐公司當庭確認為證。

案源為重慶金科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與重慶巨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楊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於敏中第413號】。

在檢索大量類似案例的基礎上,聽雲律師將相關裁判規則歸納如下,供讀者參考:

1.根據保理合同的約定,保理商可以在同壹案件中向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主張保理融資款的償還。

案例壹:中國工商銀行鎮江新區支行與蘇州中鐵葉嘉有限公司、江蘇梁明路橋設備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申請第1222]認為,本案中,工商銀行湞江新區支行與梁明公司簽訂的是有追索權的國內保理業務合同。有追索權保理業務是指光明公司將其因向買方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或其他原因而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工行鎮江新區支行,由工行鎮江新區支行為光明公司提供應收賬款融資及相關國內保理服務。如果買方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全額付清應收賬款,工行鎮江新區支行有權根據本合同向光明公司追償所欠融資款。因合同約定的融資期限屆滿,中鐵公司未能將涉案應收賬款支付至光明公司在工行鎮江新區支行的保理賬戶,光明公司也未能償還貸款本息。因此,根據國內保理合同中光明公司將涉案應收賬款的債權及相關權利轉讓給中國工商銀行鎮江新區支行的約定,如果中鐵公司不能在約定的期限內足額支付應收賬款,中國工商銀行鎮江新區支行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向光明公司主張未清償的融資金額。 請求中鐵公司在本案債權轉讓限額內支付貸款本息,請求光明公司償還本案貸款本息,有合同依據。

2.債務人不能按期支付保理融資款及利息時,可以在其民事責任範圍內,按照應收賬款債務人、債權人和擔保人的責任順序,承諾向保理商償還融資款。

案例二: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與青島保稅區華樂國際貿易公司、河南天匯能源發展有限公司、世紀金鷹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共和國第192]認為,天匯公司與華樂公司簽訂《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確認書》後,金鷹公司享有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中國銀行新區支行。如天匯公司、華樂公司、金鷹公司未能按期支付上述融資及利息,天匯公司、華樂公司應向中國銀行新區支行支付相應的貼現融資及利息。關於各債務人的債務順序和範圍,由於天惠公司和華樂公司是應收賬款的付款人,應先向中國銀行新區支行承擔轉讓部分應收賬款的還款責任;如相關款項不能清償,金鷹公司應繼續向中行新區支行承擔補充支付責任;精誠公司、、、陳對金鷹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雖然壹審判決對本案各方爭議壹並處理是正確的,但本院對所有債務人的責任順序和責任範圍的不當確定進行了糾正。

三、追索權保理商有權要求基礎合同債務人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也有權向基礎合同債權讓與人追償,但對基礎合同債務人的債權範圍應限於可向基礎合同債權讓與人主張的權利範圍。

案例三: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二支行與中沙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王林貿易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2004號。1518]認為附追索權保理業務中包含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性質不是單純的債權轉讓。但應視為具有擔保債務履行功能的間接支付合同,不具有消滅原有債務的效力。只有履行了新的債務,實現了原有的債權,原有的債務才會同時消滅。據此,在建行第二支行債權未得到清償的情況下,保理商建行第二支行不僅有權要求基礎合同的債務人中廈公司清償債務,還有權向基礎合同債權轉讓方王林公司追償。建行第二支行不承擔應收賬款無法收回的商業風險,為清償王林公司所欠債務,接受王林公司對中夏公司的債權。因此,二審法院將本案中建行二支行可以向中夏公司主張的權利限定為建行二支行可以向王林公司主張的權利,並未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建行二分行對中夏公司的債權並未實際清償。為避免同壹債權重復受償,二審法院判決中夏公司、公司或擔保人東冠公司、、李任何壹方免除對方的還款義務,認定正確,不損害中夏公司的實體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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