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來說,不屬於量刑範疇。它是相對於自由裁量刑罰而言的。對於犯罪分子來說,酌定刑和不適用刑是有嚴格區別的。因此,在我國刑法的“量刑”壹節中,並沒有免刑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 * *非刑罰措施,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但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可予以訓誡或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可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免予刑事處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根據刑法規定,不構成犯罪。這就是罪與非罪的界限。當然,不構成犯罪的,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該罪已過追訴時效。我國《刑法》規定了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後;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等壹下。追訴時效具有法律約束力。超過追訴時效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向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通過赦免免於懲罰。根據憲法,NPC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大赦。罪犯壹旦被赦免,就不能再被追究。
4.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我國《刑法》規定四類案件應當告知後才處理: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情形;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濫用案件和第270條規定的貪汙案件。對這些犯罪的調查是基於受害者的講述。如果沒有法人告訴他們,或者後來告訴了,就不追究刑事責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國刑法實行的是自己有罪自己負責,反對牽連他人的原則。此外,刑事訴訟中沒有缺席審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意義,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根據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其他有效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