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媒體關註的眾多案件中,於歡故意傷害案當之無愧地成為最受關註案件之壹。面對母親被逼債者侮辱,兒子持刀將對方刺死,法院壹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交織在公眾視線中的孝親倫理與傷人致死,如何在司法裁判中做出公正裁決?引發了媒體與公眾的高度關註,這起案件最終經過山東高院的二審,改判於歡有期徒刑五年。 案件回顧 2014年4月14日,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負責人蘇銀霞及其子於歡因借高利貸,被11名催債人限制人身自由並受到侮辱。催債人杜誌浩對蘇銀霞做出脫褲子裸露生殖器等侮辱行為。警察趕到後,並未有效控制住現場,於歡在警察離開接待室後,想跟著警察壹起出去被阻止,情急之下拿刀傷人,造成壹死三傷。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級法院壹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壹審判決後,被告人於歡和受害方均不服,提出上訴。 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二審通過微博全程直播的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於歡案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是這起案件的庭審焦點。 二審庭審中,由山東省檢察院指派的檢察員指出,該案由違法逼債引發,是壹起具有防衛性質的傷害案件,壹審判決未認定防衛性質,適用法律錯誤。 檢方進壹步表示,於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屬於防衛過當。 辯護律師認為於歡屬於正當防衛,做了無罪辯護。而受害方的代理人均反對於歡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受害人郭彥剛的代理人認為,蘇銀霞被侮辱,於歡被毆打是存在的,但對於兩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毆打是不存在的,不足以造成生命健康上的重大影響,不構成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杜誌浩的代理律師則認為,於歡的行為屬於間接故意殺人。 於歡案審判長詳解改判理由 庭審中,控辯雙方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充分發表了意見。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認定於歡構成防衛過當,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長 : 經過二審審理,我們認為: 第壹,於歡持刀捅刺杜誌浩等四人的行為,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他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 第二,於歡的行為造成壹人死亡,兩人重傷,壹人輕傷的嚴重後果,嚴重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第三,於歡實施捅刺的目的在於防止不法侵害,並且想離開接待室,在案的證據不能證實於歡有放任或者危害結果發生的故意,所以於歡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而是防衛過當情形下的故意傷害,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第四,鑒於於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於歡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被害方有侮辱於歡之母的嚴重過錯,所以我們綜合考慮於歡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作出了依法減輕處罰的決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五年。 二審是司法與輿論的良性互動 涉黑、高利貸、警察不作為、壹死三傷、暴露下體辱母,每壹個詞都足以觸動公眾的神經。圍繞這壹案件的種種疑問和討論在網絡上迅速發酵。如何回應公眾的種種質疑?如何用法律的天平去恰如其分地衡量出罪與罰,給於歡這個初入社會的年輕人以公正的裁判?再審此案的山東高院的選擇是以公開促公正,微博全程直播這壹案件的庭審。最終通過山東高院的有理有據的判決,實現了實體與程序的公正,也給全民上了壹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 法學專家認為,於歡案的二審在庭審程序上規範有序,依法保障了訴訟各方的訴訟權利。特別是在曾經困擾了刑事訴訟十余年的證人出庭作證問題上,於歡案二審敢於讓被害人、當事人出庭作證,讓“當庭對質”得以實現。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 :按照刑訴法的規定,那麽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而且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就應該出庭作證,這是保證我們客觀查明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實現以審判為中心這樣的壹種訴訟制度改革的初衷,實現司法的公正是非常必要的。所以山東高院這樣的壹種做法,我覺得是壹個非常好的示範作用,今後各地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遇有這種情況,都應當讓證人走上法庭。 社會的關註讓於歡案的審判更為專註,但司法的天平不應因輿論風潮而左右搖擺。“民眾有所呼,司法有所應”。對於因社會關註已經成為公***話題的案件,司法機關,也必須承擔起回答與響應的社會責任。因此,於歡案的庭審公開,是對公眾的知情權負責。此次於歡案的二審庭審,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100余人旁聽,並且在山東高院官方微博以圖文和階段性視頻播報的方式,對案件的審理過程進行了直播。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趙秉誌 :我認為啊這就是壹種良性的互動,就是媒體關註了,輿論提出了很多問題,然後司法的以這個為線索,也考慮這種民意的這種意見,但是最後還要落實到事實證據和法律上,我覺得這就是個良性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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