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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幹2006年吳義生現在怎麽樣

6月19日在上饒第二看守所當涉案被關押的童強面對記者的提問,他顯得有些猶豫地矢口否認了記者所問的問題,童強對記者說,“當時他們大概有三四十人,我們只有七人,吳義生拿著槍我拿著刀跟在他身後。我沒有向吳×林開槍,也沒有在現場開槍,不存在現場我開了兩槍。當時我在看守所是這樣說過,我說只要吳義生的爸爸願

意賠償民事部分我就承認是我開槍打死的吳×林。我想只要能扛我就替他扛,但我那是想安慰他的父親,況且案發當時我還是未成年的,我想處理沒什麽大事。”

為了解清楚童強在案發時是否真為未成年人,以使他的法定負責任年齡律不再爭議,記者在上饒第二看守所會見童強,並向他求證。他顯得有些神色慌張地說,“我有兩個哥哥,我在家是老三,當兵那個是我哥哥,他不是用我的身份證去當兵的,而且這個案發時我確實還是未成年。”

命案到底誰在說謊?

《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書》(2007)饒中刑—初字第36號,發文日期為2007年11月6日的判決書壹審對2006年9月1日發生在余幹縣“錦銹江南”工地槍擊案進行如下判決:

壹、被告人吳義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吳守松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面對沈重的壹審判決書,采訪到眾多證人和涉案人員,大家都在想有關槍擊命案眾多不壹的說法,到底是誰在說謊?

據吳義生的辯護律師稱,余幹縣公安局出示的物證檢驗報告同樣也不能令人信服,警方送檢的物證材料是從死者吳×林身上提取的霰彈丸,和從吳義生潛逃時乘坐的黑色“桑塔納”車上提取的霰彈丸,實際上如果不能排除另有黑槍的疑點,那麽黑色“桑塔納”車上的霰彈丸就存在爭議。吳義生開槍打傷李×春,要證實吳的致死與吳義生是否有因果關系,除了送檢從死者吳×林身上提取的霰彈丸和從吳義生潛逃時乘坐的黑色“桑塔納”車上提取的霰彈丸,現場紗布碎片和吳×林、李×春兩人血樣。為謹慎偵察,警方還應送檢從李×春身上提取的霰彈丸更合乎法律要求和偵察常理。

吳義生說,庭審時他也作過陳述,為何卻沒有得到法庭的調查和采信?為何不給吳義生與童強和胡鳳林當庭對質的機會,警方卻將吳義生單獨以“故意殺人罪”立案偵察並移送檢察院?案發現場幾聲槍響,究竟是誰開槍致吳×林中彈身亡?警方是否全力偵察處理黑槍來源,案發現場的黑槍是否全部找到?命案眾口說法,到底誰在說謊?警方制造疑點筆錄,究竟為何?物證送檢是否合理合法符合偵察常理?

在該案的很多疑點沒有排除之前,吳義生卻被單獨以“故意殺人罪”立案偵察並移送檢察院,確實讓人難以置信。6月19日,主管該命案的余幹縣公安局徐副局長稱,“不接受媒體記者的任何采訪”。

判決結果,嫌犯父子大喊冤枉

壹審被判處死刑的嫌犯吳義生向記者回憶案發情況和審判經過,“案發當天我用自己的黑色上衣包著那支來福槍去的,當時我是打著赤膊。我開的第壹槍是朝著他們跑散的空地,第二槍打在李先春的臀部,第三槍打中李先春的小腹。我真的沒有向其他人開槍。吳×林的死不是我所為。”

吳義生說“公安在對我進行詢問時,我看到他們做的詢問材料和我說的不壹樣,我就拒絕簽名確認,他們就威脅我說,只要意思差不多就簽了吧。我不簽他們就不讓我喝水、吃飯和睡覺。後來他們又對我說,妳不想挨打的話就簽了吧。後來,我受不了沒飯吃、沒水喝和沒睡覺這樣的饑餓和疲勞,就在那和我說的不壹樣的筆錄上簽了字。”

吳義生對壹審判決不服,他說:“剛開完庭陪審員就要我捐器官,我這是被冤枉錯判的,我打傷了李先春,這應該是故意傷害罪,我沒有殺人,吳×林不是我打死的。”

吳義生的父親告訴記者,這個槍擊命案的疑點非常多,我們對案件有重大質疑,公安送檢的霰彈丸時,為何不送檢從李先春身上提取霰彈丸;我兒子打傷李先春的槍是否做過指紋鑒定;諸多線索顯示在案發現場存在三把槍。現在找到兩把槍,第三把槍究竟有沒有找到,我們懷疑致死吳克林的就是那第三把槍,公安機關自始至終都沒有提到這把槍的情況。

吳守松告訴記者,這個案子存在很多沒有解開的疑點,我現在非常擔心二審的判決和審理,現在唯有請求法律給予這個案子的公正判決,嚴懲殺人真兇,洗清我兒子的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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