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農民工余肖某(剛滿18歲)、陳某因與毛肖某感情糾紛發生爭執,經電話約定在寧波杭州灣新區某公司門口“談判”。俞某糾集8人後,陳某糾集7人,兩夥人赤手空拳或持工具沖到某公司門口。後來因為“談判”失敗,雙方開始互相爭鬥。在互相打鬥的過程中,雙方各有7人受傷。經法醫鑒定,其中壹人的傷情構成輕傷,其余六人的傷情均構成輕微傷。
寧波市慈溪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俞曉某、陳某犯尋釁滋事罪,系首要分子。俞某因持械聚眾鬥毆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寧波市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相關要求,納入通知辯護範圍。寧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通知寧波市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余肖某辯護。寧波市慈溪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浙江金穗律師事務所周律師為余小某擔任辯護人。周律師接到指派後,立即前往寧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詳細查閱全部案卷,隨後前往寧波市慈溪市看守所會見余肖某。?
律師周在與於某見面後了解到,於某對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並表示自願認罪。本以為對本案應該沒有異議,但當援助律師周詢問余曉謀是如何到案的,余曉謀的回答引起了援助律師的警惕和註意。原來,於曉某是打架後在人民醫院時被抓的。當時因為於曉某受傷,沒有馬上去派出所,而是先去人民醫院就醫。於肖某和妹妹的男朋友黃某某同車。在去醫院的路上,杭州灣新區派出所的民警打電話給俞某,讓他去自首。電話是黃某某接的,他向民警如實講述了余某某就醫的情況。隨後,民警迅速趕到人民醫院,將余肖某等人帶回派出所。周敏銳地意識到,於曉某此舉可能是自首,但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為何不認可?帶著這個疑問,會後,周詳細查閱了的案卷。果然,公訴機關只認定於肖某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沒有認定其自首。
而且在案卷“到案後”中,只提到了警方將在人民醫院受傷的余肖某傳喚至杭州灣派出所,並未提及余肖某到案前所說的細節。於是,周律師對俞曉謀壹案展開了調查。?
周律師首先通過余肖某提供的親屬聯系方式與黃取得聯系,向其詢問案發當晚其與余肖某等人見面的全部細節,直至余肖某在醫院被抓獲。黃某的說法與余肖某的供述基本壹致,且黃某還提到,與余肖某見面後,余肖某問他需不需要報警,他說要報警,然後就用手機報警了。因為距離案發日期已過去半年多,黃壹直無法提供案發當晚的詳細通話清單。於是律師向主審法官說明了情況,並要求其向公安機關調取事發當晚的報警記錄以及杭州灣新區派出所與黃某某的通話記錄。承辦法官接受了律師的建議,要求杭州灣新區派出所根據律師反映的情況,補充對余肖某的到案情況進行調查。
在預定開庭前,杭州灣新區派出所向法庭補充了證人黃某某的證人證言和警方回執的詳細內容。公訴機關認為,黃雖有報警,但並非受余某委托。余小某主觀上沒有自首的想法,而且從余小某走訪的結果來看,他並沒有受傷,也沒有在案發現場等待。所以不能認定為自首。?
援助律師認為,於肖某案發時剛滿18周歲,涉案人員眾多。案發後,俞某心慌,由壹個親近的成年人代為報警是合理的,可見其主動、自願。雖然診斷結果顯示他沒有受傷,但案發後確實去看過醫生。這壹事實也能符合“到案後”,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故應認定為具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壹款第(壹)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立功案件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第壹點,犯罪嫌疑人因患病、受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電報投案的;作案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在司法機關詢問時未逃離現場並供述自己的罪行;明知他人已報案,在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在現場等候,並坦白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主動投案。最終,寧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采納了援助律師的意見,認為余肖某在明知他人報警的情況下,仍在等待公安民警抓捕。到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認定為自首。
推薦理由
本案中的自首具有非典型性,爭議較大,難以認定。本案中,余小某最終被認定為自首,體現了協助律師工作的嚴謹細致和較強的辦案水平,值得肯定。同時,該案屬於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範圍,是改革成果的展示。
專家評估
被告人是否自首,是每個刑事案件都會涉及到的問題。壹般在偵查階段就會查出來。但本案公安機關和公訴機關尚未決定向於某自首,主要是因為本案自首具有非典型性和自願性,因此在認定上存在壹定爭議。本案中可以認定,余小某投案自首並成功結案,靠的是協助律師的細致工作和較強的刑事辦案水平,但歸根結底得益於刑事案件全覆蓋的審理。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是推進司法改革和律師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特別是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