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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大學會計:2020年沖刺經濟法基礎“法律責任”

第壹章是概述

壹、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有狹義(消極)和廣義(積極)之分。積極意義上的法律責任是指壹切組織和個人都有遵守法律的義務。現行立法中所用的法律責任是消極的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法定義務而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後果。

二、法律責任的種類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法律責任可分為三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繼續表演;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2.行政責任

(1)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2)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3.刑事責任

(1)主刑:拘役(1個月16個月):管制(3個月12年):有期徒刑(6個月115年):無期徒刑(無期):死刑。

(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政治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

(3)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4)數罪並罰的,除死刑、無期徒刑外,應當執行的刑罰,由本人酌情決定,但管制的最高期限不超過3年,拘役的最高期限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合計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過二十年;如果總刑期超過35年,最高刑期不得超過25年。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不同類型,分別。

第二章會計法律制度

第壹,違反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行為的法律責任

1.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2.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不符合要求的會計賬簿的;

5.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數據使用者提供不壹致的財務和會計報告;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9.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

10.會計人員的任用不符合《會計法》的規定。

有上述行為之壹的,

(1)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

(三)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偽造、變造會計賬簿,編造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給予撤職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3.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給予撤職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3.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四。指使、教唆或強迫會計機改變。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不報,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單位負責人要依法履行職責,抵制對違反《會計法》規定的會計人員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

1.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對受到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原職務和等級。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接到關於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舉報的部門和負責處理舉報的部門將舉報人的姓名和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個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壹、簽發空頭支票或支票印鑒與預留印鑒不符,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的法律責任。

1.違約金:票面金額的5%但不低於1000元。賠償金額:支票金額的2%。

2.中國人民銀行是空頭支票的處罰主體。銀行機構發現空頭支票,應積極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並協助送達相應的行政處罰法律文書。

二、無理拒付、占用他人資金的法律責任。

1.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有此行為的,在扣留票據和延期付款期間,按日加收票據金額萬分之七的罰款。

2.金融機構有本行為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以上的,處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的,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

三。違反會計制度行為的法律責任

1.存款人違反規定開立或者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性存款人處以1000元罰款;屬於經營性存款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存款人偽造、塗改、私自印制開戶許可證,非經營性的,罰款1,000元;屬於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存款人違規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對非經營性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對操作儲戶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未在規定期限內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等開戶信息變更情況通知銀行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

四、票據欺詐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並處罰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支付結算法律責任概述

第七章稅收征管法律制度

壹、違反稅收管理法規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相關資料的;

(二)未將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

(四)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非法印制、出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未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賬戶內登記稅務登記證號,或者未按照規定在稅務登記證內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賬戶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7.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納稅人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8.扣繳義務人未收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並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未繳應納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偷稅漏稅的法律責任

65438+

2.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多次實施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3.對偷稅漏稅的,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過行政處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4.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通過上述方式扣繳或者收取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拖欠稅款的法律責任

欠稅行為是指納稅人不繳納應納稅款,轉移或者隱匿財產,阻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的行為。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抗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對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以罰款。

五、騙稅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有騙稅行為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以騙稅金額0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在規定期限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以停止辦理出口退稅。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憑證或者其他便利條件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六、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不配合稅務檢查的法律責任。

稅務檢查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稅務機關檢查的;

2 .提供虛假信息,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

3.拒絕或者阻礙稅務機關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復制的;

4.轉移、隱匿或者銷毀有關材料;

5.有依法不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七、重大稅收違法信息公開。

1.公布信息的案件範圍

(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費用或者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萬元以上,且任壹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應納稅款總額的65438。

(二)納稅人未繳納應納稅款,轉移或者隱匿財產,阻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欠繳稅款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65438000張或者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

(八)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的。,經稅務機關核實後潛逃(失聯);

(9)其他嚴重違法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2.發布的案例信息內容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與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壹致的,應當壹並公告,並標明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法院判決確定的實際負責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涉案,否則只公布實際負責人的信息。

3.公布案件信息的程序

經認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稅務局檔案局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或者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案件經行政復議或者法院判決最終確認後,依法向社會公告的;

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逃匿(失聯)案件,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並在30日後向社會公告。

4.案例信息發布的管理

案件信息壹旦錄入相關稅務信息管理系統,將作為當事人的納稅信用記錄保存。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發布滿3年的,停止發布,並從公告欄中退出。

稅收征管法律責任概述

第八章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壹、違反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及法律責任

(壹)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關於建立職工名冊的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用人單位招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用人單位履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違法的。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0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付加班費。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賠償金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留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勞動者限期歸還,並對投標人處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4.其他法律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吊銷勞務派遣單位經營許可證。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1.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違法解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員工違反培訓協議,服務期未滿即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或因員工嚴重違紀導致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約定服務期勞動合同的,員工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違反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壹)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2.滯納金:從違約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未繳納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險欺詐的法律責任

1.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費,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終止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從業資格的,依法撤銷其從業資格。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等機構的法律責任。

上述機構違反規定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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