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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社華在玉林被判了幾年?

公訴機關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平,*,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於2002年6月5438+2月365438+10月0日被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5000元。2010年6月27日出獄。10 2020年6月13因故意傷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寶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寶塔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批準逮捕。他目前被關押在延安市寶塔區看守所。

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檢察院以寶塔區法院(2020)3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平犯故意傷害罪,向我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檢察官景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平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經審理查明:2007年2月365438+31日22時許,在延安市寶塔區棗園街道辦事處石佛溝村村口,被害人楊某春因瑣事與醉酒的被告人馬某平發生打鬥,被害人楊某春用拳頭對被告人馬某平多次拳打腳踢,被告人馬某平對被害人前額、頭部、背部拳打腳踢。2018年4月2日,經鑒定,被害人楊某春傷情為輕傷二級。

對於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庭審中無異議,並自願在認罪悔罪書上簽字。同時有案件登記表、抓捕過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刑事案件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傷情鑒定、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案情說明、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這些都足以定案。

我們認為,被告人馬某平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壹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馬某平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並自願在認罪認罰書上簽字,故可對其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馬某平的犯罪情節、悔罪態度及社會危害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拘留壹日將折算為監禁壹日,即從2020年的10至13至2026年的12)。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時,您應提交壹份原件和兩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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