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如何追究冤假錯案的責任
法官審理刑事案件,如有重大違紀違法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可以追究有關法官的刑事責任。
必須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七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意見。明確了必須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七種情形:
審理案件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假案的;
篡改、隱匿、偽造、竊取、故意毀滅證據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毀滅證據材料,造成嚴重後果的;
向合議庭或者審判委員會報告案件時,隱瞞主要證據和重要情況,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忽略主要證據和重要情況,造成錯誤判決、嚴重後果的;
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和審判委員會決定,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正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判處減刑、假釋,或者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因重大過失判處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其他故意違反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後果嚴重的。
同時,《意見》明確了不應作為錯案追究的幾種情形,包括:對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理解和認識不壹致,在專業認知範圍內可以合理解釋的;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有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合理解釋的;等壹下。同時,對獨源制、合議制以及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不同主體承擔的審判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冤假錯案與錯案的關系
壹般來說,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我們把“錯案”理解為包括“冤案”和“假案”在內的廣義概念。壹切“冤案”、“假案”都是某種意義上的“錯案”,習慣上稱為“冤假錯案”。所以這就讓很多人混淆了冤案、錯案、錯案,認為冤案、錯案就是錯案,把它們完全等同起來,或者完全忽略了它們之間的區別。誠然,它們關系密切,但也有不可忽視的差異。
對於那些無罪而被判有罪的,不管是錯案還是錯案,都是因為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行為而被定罪,所以都是冤案。對於責任主體,也就是司法人員來說,冤假錯案都是錯案。有學者用司法人員辦案的主觀狀態來解釋冤假錯案與錯案的關系:如果錯案是由於司法人員的主觀工作失誤或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的,而被告人是無辜的,那麽這個錯案就是冤案;反之,如果錯案是有關人員故意制造的,錯查了被告人,那麽這個錯案就是假案。
可見,被告人被錯案到底是錯案還是假案,關鍵要看是司法工作人員的失誤還是客觀原因造成的,還是相關人員故意制造、策劃的。這樣解釋冤假錯案的關系是不合理的。如果被告人確實犯了罪,但對他適用法律導致輕罪重判,這種情況稱之為錯案比稱之為冤案更恰當。畢竟錯案和冤案不能簡單劃等號。但假案是人為捏造犯罪事實,明知被告人無罪,仍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假案的制造者知道自己行為的性質,就是在制造冤案。所以,錯案是冤案,錯案不是冤案。這種對冤假錯案關系的解釋,是對錯案概念理解和分析不充分造成的。
以上知識是我對“冤假錯案如何追究責任”這個問題的回答。法官審理刑事案件,如有重大違紀違法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可以追究有關法官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