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800年前,世界首部系統的法醫學專著《洗冤集錄》在我國問世;400多年前明代禦史呂坤的名言“為人辯冤白謗是第壹天理”也被國人傳誦至今。但壹 直以來,對導致冤案產生的觀念性原因進行探討的著作在國內還未曾出現過。由美國俄亥俄州原檢察總長吉姆61佩特羅及其妻子合著的《冤案何以發生:導致冤假錯 案的八大司法迷信》中譯本的出版,很好地彌補了這方面的不足。 導致冤案的6個因素和8個迷信 作者吉姆61佩特羅從事法律工作長達28年,所以該書不是停留在理論的闡發,而是以案說法、以案探情,通過壹位位美國版“趙作海”的遭遇,將導致冤假錯案 的6大因素以及背後的8個司法迷信鮮活而又慘烈地呈現在我們面前。魯迅說過“悲劇將人生的有價值的東西毀滅給人看”,作者的反思因其沈痛而更見價值,也因 其努力而避免了更多錯誤。作者坦陳:“在職業生涯的早期,我非常信任審判系統的精確性。我覺得大多數被起訴的人都是有罪的。當我仍然相信真相更多地站在控 方而非辯方壹邊時,我卻從足夠多的案件中得到了相反的結論。” 作者認為,虛假供述、采信告密者的陳述、劣質的辯護、不可靠的科學、政府的不當行為和目擊者錯誤的證詞是導致冤假錯案的6大因素。而在美國憲法、米蘭達 規則(嫌疑犯有行使沈默權和要求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布雷迪規則(控方拒不交出對定罪量刑有決定性影響的辯方無罪證據是違反憲法正當程序條款的)、證據 開示制、DNA檢測等層層保障下,為何還有如此多的冤假錯案發生呢?作者通過研究發現,最根本的原因是錯誤觀念誤導了人們(檢控方、陪審團、法官等)的行 為,6大因素只是表象。他指出:“終生從政的經歷告訴我,作為壹個國家,在錯誤觀念沒有得到改變之前就來修正我們的制度是非常艱難的。然而,改變了相關的 錯誤觀念之後,我們能夠大幅減少冤案,並在這壹過程中創造壹個更加安全的國家。”為此,他將8種錯誤觀念(他稱之為“司法迷信”)壹壹條分縷析,並通過翔 實的數據和大量的案例建設性地告知應該樹立怎樣的正確觀念。 他將應該破除的8大司法迷信歸納為:“監獄裏的每個囚犯都會聲稱自己無罪;我們的司法體制很少冤枉好人;有罪的人才會認罪;發生冤案是由於合理的人為過 失;目擊證人是最好的證據;錯誤的有罪判決會在上訴程序中得到糾正;質疑壹個有罪判決將會傷害受害者;如果司法體制存在問題,體制內的職業人士將會改善他 們。”既然是“迷信”,就是盲目而錯誤的,結果必然是有損法治、侵犯人權的,所以這本書是美國人自我揭短的勇氣之作,是敢於擔當的道義之書。作者清醒地看 到:“我國監獄人口的規模(世界最多)意味著:即使較小比例的錯誤判決,在現實中也表現為大量無辜者被監禁。如果司法制度的準確率為99%,那麽意味著 23192名無辜者被錯誤監禁;如果司法制度的準確率為99.9%,那麽仍然有2319名無辜者被關押在監獄。”他沒有“三七開”的思維,他認為被錯判的 即使只是壹個人,那個人也是極其悲慘的因而不可忽視。“出獄後的生活是非常困難的,他們不僅錯過了許多喜愛的東西,而且錯過了文化的進步。”而壹旦錯判, 平反昭雪的機會是非常渺茫的,“大多數成功洗冤者要與專心致誌的公益律師和堅忍不拔的親人們奮鬥多年才能從美國嚴密的司法系統中挽救自己的生活甚至是生 命。”而如果被錯判的死刑已經執行,則是不可逆轉的,再多的賠償都於事無補。 彼法之善者當取之 過而不改,是謂過矣,目前美國各州正在自發地開展大規模的“洗冤工程”,大批采用DNA技術來發現錯誤判決中的無辜者,這本書就是對“洗冤工程”發現的 錯案的展示與“病例”分析。托克維爾說過:“我之所以考察美國,並不單純出於滿足自己的好奇心,我的希望,是從美國找到我們可資借鑒的教訓。”我們讀這本 書,也並非要從中找尋美國的黑暗面,或者為我們自家國家的冤假錯案尋找借口和臺階。 沈家本有言:“吾法之不善者當去之,當去而不去是為悖;彼法之善者當取之,當取而不取是為愚”,應該說,美國的教訓值得汲取,經驗應予借鑒。每個司法工 作者都有必要看看這本書,尤其是檢察和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壹方面,我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壹條規定得非常明晰:“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這和美國是壹樣,檢察官的責任都是尋求公正,而不僅僅是控訴犯罪。另壹方面,我國有重口供的傳統,“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壹度被奉為金科玉律,而在刑事 訴訟法沒有確立全面的沈默權背景下,這本書對我國的司法實踐有著特殊的重要性。 (發表於《法治周末》11/22第22版)
上一篇:有人了解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嗎下一篇:雲南天誌律師事務所有孔令汝律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