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身權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壹,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等。這些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行為是對他人身體造成壹定傷害的侵權行為。對於人身侵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造成人身侵害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冤假錯案的成因包括刑訊逼供或變相刑訊逼供,是造成冤假錯案的直接原因,也是現代司法理念和制度的頑疾。這種頑疾至今沒有消除。無論是近年來發現的冤假錯案,還是仍在產生的新的冤假錯案,大多都是刑訊逼供形成的。刑訊逼供難以遏制的主要原因不是無計可施,而是決心不強。決心弱的原因只有兩個:壹個是觀念,因為有些人仍然相信刑訊逼供是可信的,迷信其效果,另壹個是功利角度的需要,刑訊逼供可以達到預設的目的。權力幹預司法權力幹預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體現,也是法治環境不完備的突出問題。權力幹預司法已經成為多年的慣性,人們已經習以為常,形成了壹個怪圈:大家都反對權力幹預,同時又在尋求權力幹預。這種以權力幹預反對權力幹預的現象,客觀上進壹步強化了權力幹預的作用,加劇了其惡果。利益驅動的辦案機關破壞公正,甚至制造冤假錯案,是我國司法實踐中壹個非常嚴重和特殊的問題。除了立法和司法制度上的壹些問題,刑事訴訟理念上的壹些誤區更值得關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財產能夠返還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返還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按照下列規定計算賠償: (壹)造成身體傷害的,支付醫療費、護理費,賠償因曠工減少的收入。收入減少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勞動能力喪失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以及因殘疾增加的其他必要費用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並支付殘疾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根據傷殘程度和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向其扶養的殘疾人支付生活費;(三)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對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發給生活費,直至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