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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錯案向誰申訴管用

冤假錯案的申訴問題,實際上是指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在於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並作出判決予以糾正。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法院壹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終審判決後,仍然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要求再審。根據法律規定,對於符合再審條件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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