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錯案的申訴問題,實際上是指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在於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並作出判決予以糾正。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法院壹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終審判決後,仍然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要求再審。根據法律規定,對於符合再審條件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摘要:
醫療糾紛司法鑒定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都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循證程序。但由於它們產生的背景不同,其立法依據、研究方向和認定標準也明顯不同。壹是判斷醫療結果與患者生命健康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二是研究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壹個是用法學理論研究分析醫療結果,壹個是用醫學理論研究分析醫療行為。司法鑒定與醫療事故鑒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