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解除與妳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妳)分以下三種情況,妳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妳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妳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妳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妳賠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支付妳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妳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妳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支付妳壹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妳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妳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妳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妳;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妳解除勞動關系。
擴展資料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壹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