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判決
2014年6月26日,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撫興字第1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羅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被告不服上訴。
二審命令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65438年10月13日作出贛刑終二字(2014)第40號刑事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實施變更
2017年3月30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贛07刑壹字刑事裁定書判處其減刑八個月。619.減刑後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
第二次換向
2065438+2008年9月30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羅能夠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勞動,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裁定如下:判處罪犯羅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後刑期:2013年9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本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擴展數據:
個人簡歷
1978.10——1980.09,江西政法學院公安班刑事偵察專業;
2004.04—2006.12,江西省贛州市委常委、秘書長、市政府工委書記;
2006.12——2011.01,江西省贛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兼任江西陸軍預備役步兵師副政委兼第二團第壹政委(其間:2007年5月至2007年6月赴法國普瓦捷大學參加“高級
2011.01——2011.02,江西省贛州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11.02——2013.08,江西省贛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3.08——2014 7月,江西省贛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同意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罷免個別代表的報告,確認羅的代表資格終止。鑒於羅的市人大代表職務被撤銷,其贛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職務依法相應撤銷。
2065438+2004年7月——雙開。
2017 10個月——服刑。罪犯羅,男,5月1957日出生,漢族,江西省上猶縣人,現服刑於江西省贛州監獄。2014年6月26日,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撫興字第1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羅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65438年10月13日作出贛刑終二字(2014)第40號刑事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羅是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此前已被免職。據公開報道,2013年8月,贛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同意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罷免個別代表的報告,確認羅的代表資格終止。
鑒於羅的市人大代表職務被撤銷,其贛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職務依法相應撤銷。2065438+2004年7月3日,官網,江西省紀委監察廳,通報羅被“雙開”壹事。上述通報稱,經查,羅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接受禮物。
百度百科-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