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贛州市人大主任駱炳峰被判七年八個月刑。
壹審宣判
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撫刑二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駱炳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裁定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贛刑二終字第40號刑事裁定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經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30日以(2017)贛07刑更619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後,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
二度減刑
2018年9月30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駱炳峰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並能積極勞動,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駱炳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後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
人物履歷
1978.10——1980.09,江西省政法學校公安班刑事偵察專業學習;
2004.04——2006.12,江西省贛州市委常委、秘書長、市直機關工委書記;
2006.12——2011.01,江西省贛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兼任江西陸軍預備役步兵師副政委、二團第壹政委(其間:2007.05—2007.06赴法國普瓦提埃大學參加“高級公***管理人才”培訓班學習);
2011.01——2011.02,江西省贛州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11.02——2013.08 ,江西省贛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3.08——2014年7月,江西贛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同意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罷免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確認駱炳峰的代表資格終止。鑒於駱炳峰的市人大代表職務被罷免,按照法律規定,其贛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職務相應撤銷。
2014年7月——被雙開。
2017年10月——服刑。罪犯駱炳峰,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漢族,江西省上猶縣人,現在江西省贛州監獄服刑。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撫刑二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駱炳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贛刑二終字第40號刑事裁定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駱炳峰即是此前已經落馬的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公開報道顯示,2013年8月,贛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同意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罷免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確認駱炳峰的代表資格終止。
鑒於駱炳峰的市人大代表職務被罷免,按照法律規定,其贛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職務相應撤銷。2014年7月3日,江西省紀委監察廳官網通報對駱炳峰進行“雙開”。上述通報稱,經查,駱炳峰利用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收受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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