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離婚壹審可以不出庭嗎?離婚案件原告不出庭,被告可以反訴嗎?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律師)並出具授權委托書後,可以不出庭參加庭審。但也有少數例外: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必須出庭的被告,經傳喚可以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所謂“被告人必須出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2條明確規定,必須出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不出庭就無法查明案情的被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除非本人不能表達意誌,本人仍應出庭。
從上面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對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作了特殊的安排,因為人身權與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關,尤其是婚姻關系。如果我不參加庭審,法官在夫妻關系是否真的破裂等實體問題上,往往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了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法律有此設置。
那麽法律允許例外嗎?如果離婚案件中的原、被告確實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訴訟活動,能否得到法律的“開恩”?
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離婚訴訟當事人出庭的義務,同時允許有例外,即當事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但這裏的“特殊情況”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相關司法解釋也沒有對這些“特殊情況”進行解釋。司法實踐中,通常根據法定情形判斷證人確實難以出庭作證。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法定情形是指:
1,年老體弱或無法出庭;
2.實在不行就離開特崗;
3、道路特別長,交通不便,出庭困難;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
二、離婚案被告不出庭怎麽辦?
近年來,離婚糾紛案件呈上升趨勢,離婚糾紛案件中被告不出庭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壹是找不到被告,被告不出庭;第二,可以找到被告,但被告故意回避出庭。由於我國民法典規定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被告不出庭就不具備調解的條件和可能性,導致人民法院難以審理案件、判決離婚,甚至在某些案件中直接判決不準離婚。律師認為,如果被告不出庭,對原告不公平,對被告縱容,不利於和諧社會的穩定和發展。離婚案件被告不到庭的,根據不同情況,按法定程序缺席判決。
這時候法官不會因為被告不出庭而做出離婚判決。在原告提供相應證據的情況下,法官也會對案件做出離婚判決。此時是缺席判決,可能對被告不利。所以建議妳在收到法院的離婚傳票後,要按時參加訴訟。
3.離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會有什麽後果?
1,不參加庭審,分割財產,賠錢。
離婚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出席庭審,相當於喪失了話語權,可能在財產分割中遭受損失。
比如夫妻有房子,法院壹般會判決房子歸出庭壹方,出庭壹方給予不出庭壹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因為房子有升值空間,所以大部分人都想買房,給他們補償。
另外,對於雙方有哪些個人財產,有哪些共同之處,法院壹般會采納原告的意見。
2.如果不服財產分割,不能單獨起訴。
如果被告在判決生效後認為判決分割財產有錯誤,只能在法定期限內上訴,不能另行起訴。如果判決生效後,被告認為前次訴訟還有部分財產未處理,可以離婚後以財產糾紛為由,起訴要求補充分割這些財產。
離婚案件中,相對於原告不出庭,通常是被告不出庭。原告不到庭的,駁回起訴,被告可以提起反訴。關於原告不出庭,被告能否反訴的問題,我給大家介紹的就是這些。如有疑問,可咨詢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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