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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師可以要求被告舉證嗎?

原告律師可以要求被告舉證。

律師調查取證權是律師的壹項基本訴訟權利,是指律師在承辦刑事案件過程中,收集、搜集、核實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證據材料,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權利。

司法調查結束後,辯護律師會進行補充調查。同樣的證據來源,初查權屬於司法機關,辯護律師有權事後進行補充調查。壹旦有利於被告的證據被挖掘出來,就會和司法產生互補的效果。

先看報紙再調查。辯護律師通過認真閱讀案卷,了解案情,找出案卷中的疑點。只有找準問題,補充偵查才能有效。

在調查取證之前,先聽取被告人的陳述。被告人最了解案情,不管他的陳述是否真實,都會幫助辯護律師發現問題,以確定調查取證的方向。從調查取證的程序上,辯護律師應當遵循依法調查取證的原則,不得采取任何司法機關不得采取的非法取證手段。不得威脅、引誘、指使證人作偽證,也不得篡改、偽造證據。如果妳被拒絕,妳不應該強迫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自行調查、收集證據。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

(三)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合法取得證據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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