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是律師的壹項基本訴訟權利,是指律師在承辦刑事案件過程中,調取、收集、核實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等證據材料的權利。
司法機關調查之後,辯護律師在行補充調查。同壹證據來源,首次調查權屬於司法機關,辯護律師享有事後補充調查的權利,壹旦發掘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便會與司法形成相益得彰的效果。
先閱卷再調查。仔細閱讀案卷,辯護律師可以了解案情,還可以找出案卷中存在的疑點。找準問題,補充調查才可能是有效的。
先聽取被告陳述再調查取證。被告人最了解案件情況,無論其陳述是否真實,都有助於辯護律師發現問題,以便確定調查取證的方向。其中從調查以證的程序看,辯護律師應當遵循依法調查取證的原則,凡司法機關不得采取的非法取證方法,辯護律師也不得采取。不得威脅、引誘或指使證人作偽證,更不得變造、偽造證據,如果遭到拒絕,也不得強制進行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秩序、危害公***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