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至2005年6月,龔,原平市教育局副局長,分管職業學校。他作為主管局長是否應該為非法土地轉讓負責?原平市國土資源局梁君如
答:原平市教育局副局長龔某是否應當承擔非法轉讓劃撥土地的行政責任,應當考慮以下三個因素:壹是原平市職業學校轉讓土地是否與龔某有關。二是國立美術學校、興業中學等土地受讓方是否是這個教育系統的單位。第三,是誰指示將土地(建房)轉讓給私人的。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立法解釋來看,對非法轉讓、劃撥土地行為承擔行政責任的人員僅限於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涉及上級機關和領導。但原平職校劃撥土地的非法轉讓是否得到市教育局副局長龔某的批準,則需要具體分析:根據原平職校與市教育局的行政隸屬關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劃撥土地和房產的轉讓應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市教育局有權根據市教育系統建設規劃、教育發展實際和土地使用情況,向所轄學校劃撥土地。 國立美術學校、興業中學等土地受讓方為私人時,對外出讓、調劑土地,也要報同級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因此,如果宮某的批文是以市教育局的名義出具的,宮某本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原平職業學校未按市教育局批準文件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登記的,應承擔《土地登記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法律責任。龔的批準屬個人行為時,龔應與原平職業學校直接負責的領導共同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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