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方式不同,法律援助律師由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無需當事人或其親屬自行委托;非法律援助律師則需要當事人或親屬委托,與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
2.對於法律援助,當事人不需支付律師費;而自己請的律師則應該按約定支付律師費用。
3.法律援助律師會為受害人辯護的。法律援助律師是對符合提供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則法律援助中心為當事人指定的辯護律師,也會正常為當事人進行辯護
擴展資料: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律師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法律援助需求
1.做好刑事法律援助指派工作。嚴格貫徹落實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配套文件,組織律師做好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庭審等工作,認真辦理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階段法律援助案件。
2.加大民生領域法律援助力度。組織律師圍繞勞動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藥品、教育醫療等民生事項,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提供訴訟和非訴訟代理,促進解決基本生產生活方面的問題。
3.廣泛開展咨詢服務。優先安排律師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和“12348”法律服務熱線值班,運用自身專業特長為群眾提供咨詢意見,積極提供法律信息和幫助,引導群眾依法表達合理訴求,提高群眾法治意識。
4.開展申訴案件代理工作。逐步將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範圍,引導律師為經濟困難申訴人通過法律援助代理申訴。
5.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通過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提供法律咨詢等法律幫助。
6.推進法律援助參與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認罪認罰從寬等訴訟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引導律師為速裁程序、認罪認罰從寬以及其他訴訟改革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等法律幫助。
7.積極參與刑事和解案件辦理。對於當事人自願和解的案件,組織引導律師依法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促進達成和解。
8.發揮辯護律師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的作用。組織律師辦理死刑復核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為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提供辯護服務。
9.辦理跨行政區劃法律援助案件。適應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改革,組織律師開展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受理、審理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10.推動律師廣泛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當地法律援助需求量、律師數量及分布情況,明確律師承辦壹定數量法律援助案件,努力使律師通過多種形式普遍公平承擔法律援助義務。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在律師事務所檢查考核及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中將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情況作為重要考核依據。鼓勵有行業影響力的優秀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11.推動律師提供公益法律服務。倡導每名律師每年提供不少於24小時的公益服務。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經濟確有困難的群眾提供減免收費,發展公益法律服務機構和公益律師隊伍,專門對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外來務工人員、軍人軍屬等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