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計件收費
(壹)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不超過5000元。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根據爭議標的,按下列標的分段比例計算後累加收費:
爭議標的收費標準
50,000元以下的部分每件收費不超過5000元
50,001—100,000元的部分 3—5%
100,001---1,000,000元的部分 2---4%
1,000,001---5,000,000元的部分 1.5---3%
5,000,001---10,000,000元的部分 1---2%
10,000,001---50,000,000元部分 0.5---1%
50,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2---0.5%
二、代理各類案件的申訴,每件收費不超過5000元。
申訴案件立案後又代理訴訟的,按相應訴訟代理費收費標準收費。
三、上述各項收費標準,是指訴訟案件壹審或者仲裁案件收費標準。
未辦壹審而辦二審案件的,按照壹審的標準收費;既辦壹審又辦二審的,二審按照壹審標準的50% 收取律師服務費。在同壹案件中,曾經代理仲裁的,訴訟壹審、二審階段的律師服務費按照仲裁收費標準的50%收取。代理再審參照二審的收費標準收費,代理案件執行參照壹審的收費標準收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五十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壹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壹)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