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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玉溪壹輔警辭職當晚進屋殺人。後來怎麽樣了?

辭去華寧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輔警職務的當晚,魏冉通過攀爬進入房間,殺死了自己的“情敵”。從死者家屬及其委托代理人處獲悉,被告人魏冉犯故意殺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判處死刑。雲南省玉溪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冉犯故意殺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於2020年7月8日向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玉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故意殺人罪事實如下:被告人因與前女友黃女士發生感情糾紛,產生報復殺人的邪念。2020年6月5438+10月21日淩晨3時許,攜帶事先準備好的工具趕到華寧縣寧州街道東風路財政局小區,通過翻墻翻窗的方式進入該小區5號樓401室黃女士及其男友張某某的住處。趁張某某和黃女士熟睡之際,使用了壹把尖刀。張某某受傷倒地後,用手掐黃女士的脖子,刺其三脊,綁其腰帶。黃女士暴力反抗,逃逸。

經鑒定,被害人張某某系他人使用鈍器致血管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受害人黃女士受輕傷,被告受輕傷。2020年6月5438+10月21日5時左右,被告人魏冉在其家屬的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玉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侵占罪事實如下:2065年10月26日22時許,438+07,265,438+0,被告人翻墻持刀翻窗進入華寧縣寧州街道東石街道新城小區張女士住處,經多次勸說後離開。張女士是魏冉的最後壹個女朋友。

出生於1996的魏冉,原系華寧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輔警。據當地調查,魏冉平時工作勤奮,但他認為感情破裂是壹個“毀滅性的打擊”。2020年10月20日中午,65438,他向領導提出辭職,被批準。那天晚上,他破門而入,殺了人。

根據判決書,警方依法對被告人持有的黑鯊手機進行勘驗,提取電子數據,證實多次糾纏黃女士,要求和解。

警方調查發現,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與其同事徐的600余次聊天記錄顯示,提及黃女士可列入殺人名單,符合要求。徐勸放手,說“我壹開始就有殺人的沖動”“殺壹個人能得到心理上的解脫嗎?”“把她放在必選名單上,我會很舒服的”,還向徐借了壹把磨光機,用來打磨三棱刺。

魏冉說他需要“爆發”,他之所以想要“爆發”是因為他認為他的三個女朋友都“在情感上背叛”了他。調查材料顯示,為了這次“爆發”,魏冉集中觀看犯罪影視劇,研究相關法律,實地調查縣城的監控和逃跑路線,以期“不留指紋”,“躲避偵查打擊”。

魏冉不談戀愛是“很好”,但在感情上,魏冉總是“很困惑”。魏冉的近親說,魏冉沈默寡言,經常在吃飯時中途離開餐桌。

判決書稱,警方調查發現,2065438+2009年2月28日,魏冉與壹微信好友聊天,詢問購買強力電棍事宜。手機淘寶交易記錄顯示,2019年9月19日,魏冉在手機淘寶上購買了壹款斜跨雙肩包。2017年9月3日,魏冉購買了100黑色塑料自鎖紮帶。2018,21三月買了3雙加厚防滑耐磨膠套。2018,10,6月5日買了100厚的壹次性橡膠手套。

根據判決書,被告人魏冉辯稱,所指控的故意殺人罪並非其所為,其所犯的侵入罪不構成犯罪。

魏冉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魏冉有自首情節;2.本案因感情糾紛引發,黃女士有過錯;3.被告沒有直接意圖,而是間接意圖;4.被告人在犯罪時患有中度抑郁癥,屬限制行為能力人;5.被告家屬願意積極賠償;6.被告人願意認罪認罰;7.被告人魏冉非法侵入住宅的原因是為了挽回感情,事後得到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魏冉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系感情糾紛引起,黃女士在處理感情上存在過錯。經調查,該案證據證實魏冉與黃女士已結束戀愛關系,該案系魏冉報復黃女士所致。黃女士對本案的發生沒有過錯;辯護人認為魏冉在犯罪時患有中度抑郁癥。經調查,司法鑒定意見確認魏冉作案時的精神狀態和行為能力,魏冉作案時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玉溪明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確認,魏冉為復發性抑郁癥,案發時為中度抑郁發作;在實施危害行為過程中屬於安全刑事能力的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魏冉故意殺人,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法院作出如下判決:1。被告人魏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他因非法侵入罪被判6個月監禁;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死者家屬拒絕了魏冉家屬的賠償。家屬表示,壹審判決是法律給予的“壹個正義”,但“逝者不復生”,並透露“魏冉壹定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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