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法》第347條規定運輸毒品罪與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罪的法定刑相同。根據情節輕重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不同類型的處理方式不同:1。對販毒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組織、教唆、雇傭他人運輸毒品的主犯,或者毒品彈簧、職業毒販、毒品累犯,以及武裝掩護、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參加有組織的國際毒品犯罪,以運輸毒品為職業,多次運輸毒品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相關司法解釋和實際毒品數量標準從重處罰,判處死刑的,必須判處死刑。2.如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確系指使、受雇為他人運輸毒品,且系初犯或偶犯,因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可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死刑數量,也可以不判死刑,立即執行。3.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死刑標準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稱受他人指使運輸毒品,但案件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受他人指使運輸毒品的,依法可以判處死刑。四是涉嫌以販賣為目的運輸毒品。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認定販賣毒品,所以認定為運輸毒品罪,不同於單純的受人指使為他人運輸毒品的行為。量刑標準應該不同於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責任,予以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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