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1.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按照下列程序審理:
(1)原屬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二)原屬第二審的案件,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66條。
原審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如果事實證明是第壹審案件,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原屬第二審的案件,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二、再審案件如何收費
再審不需要交訴訟費,特殊情況除外。根據有關規定,參與審判監督程序的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
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按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2、當事人未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在第壹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按照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3.其他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交審判、再審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據此,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的,應當由當事人承擔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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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