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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立案的規定

再審申請立案的規定如下:

1、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應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和相應的材料,具體如下:

(1)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3)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4)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5)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壹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6)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7)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2、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

3、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可以召開聽證程序,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

4、人民法院就是否對案件進行再審做出裁定;

5、人民法院做出再審裁定後,依法對案件進行再審。

申請再審的條件如下:

1、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申請再審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壹審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訴,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上訴的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壹審判決;

3、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裁判已經生效的案件申請再審,必須具備應當再審的法定事實和理由。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案件的判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再審,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法院會根據提交的材料決定是否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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