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訴狀範文模板壹:
申請人:,?,漢族,1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身份證住址?。
被申請人:,?,漢族,1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身份證住址?。
申請人對?市中級人民法院20?年?月?日作出的(20?)?中法民壹終字第號判決書不服,申請對本案再審。
請求事項:
1、依法撤消(20?)?中法民壹終字第號判決;
2、依法維持廣東省?市?區人民法院(20?)?法民初字第號判決;
3、全部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壹、終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終審判決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主要證據有二,壹是被申請人提供的兩張郵政轉帳憑單(客戶回執),二是通
話錄音。這兩組證據均存在嚴重瑕疵,但終審法院不僅自己視而不見,且對壹審法院的正確認定還進行錯誤更改,具體表現如下:
第壹、關於兩張郵政轉帳憑單(客戶回執)的問題。
被申請人提交的兩張郵政轉帳憑單(客戶回執),在壹審質證時申請人就指出20?年?月?日的元現金到賬的轉帳憑單(客戶回執)上,轉入帳戶的戶名是被申請人,而不是本案被告。20?年?月?日的?元現金到賬的轉帳憑單(客戶回執)上也並沒有加蓋郵局公章。而且,上述兩張轉帳憑單(客戶回執)上的匯款時間以及匯入的賬號均與被申請人在壹審起訴狀中的陳述不壹致。上述瑕疵壹審法院在審理中也予以認定,並作為壹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的依據。
終審法院在二審期間,僅僅根據由被申請人提供且申請人未給予質證的廣東省?縣郵政局出具的壹份《證明》就將上述轉帳憑單(客戶回執)上的`瑕疵彌補,認為被申請人匯了相應款項給申請人,申請人收到了,因此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姑且不論這種邏輯是否合理,單從證據規則來說,被申請人在二審期間提供的《證明》因為不是新證據且未經過質證,因此是絕對不能成為定案的依據的,這是法有明文規定的。而且,終審法院認為有了《證明》就解決了壹切,對兩張轉帳憑單(客戶回執)上的匯款時間以及匯入的賬號均與被申請人在壹審起訴狀中的陳述不壹致的情況不發表任何見解,著實讓人納悶!
第二、關於通話錄音問題。
終審法院在所謂的?查明?中說:?上訴人(被申請人)另提交
了其與被上訴人(申請人)間的通話錄音資料,被上訴人(申請人)在壹審庭審中確定上述錄音資料屬上訴人(被申請人)與被上訴人(申請人)的對話。在兩人的通話錄音中,被上訴人(申請人)確認向上訴人(被申請人)借款。?這段?查明?中第壹句話是事實,第二句話則純屬睜著眼睛說瞎話!在壹審質證時,申請人就對該通話記錄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並不予認可。而且壹審法院也正確的做了認證,即該錄音內容並未能清楚表明原、被告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終審法院神奇的?查明?了所謂的在兩人的通話錄音中,被上訴人(申請人)確認向上訴人(被申請人)借款的事實,同時也勇敢的改正了壹審法院的認定。但查明的依據是什麽?又是怎麽查明的?壹概不知也壹概不說!而且還透露出這麽個邏輯:只要跟被申請人通過話,那麽就證明跟被申請人借過錢!申請人閱讀終審判決到此時,猛然間發現似乎回到了竇娥時代!
二、終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首先,被申請人在二審期間提供的廣東省?縣郵政局出具的《證明》未經申請人質證。在二審期間,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交該份《證明》時,申請人當即就以該證據不屬於《證據規則》中規定的二審期間的新證據為由而拒絕質證。申請人的拒絕理由及行為有二審庭審筆錄為證。但終審法院卻惘顧事實與法律,毫不猶豫的就采信該證據並用其彌補其他證據的瑕疵。水平之高令人瞠目結舌!
其次,終審法院於2009年2月23日向?市?派出所調查收集相關記錄,該所向終審法院出具《證明》,說明被申請人之子?
?在該所轄區無違法犯罪、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記錄。向派出所申請取證是申請人在壹審時向壹審法院申請的,但壹審法院以與本案無關為由駁回。終審法院在不通知申請人的情況下依職權向派出所收集證據是否符合《證據規則》暫且不論。關鍵是收集來的這份《證明》長什麽樣申請人都沒見過,就更別提質證了。終審法院如此明目張膽的違反《證據規則》,把沒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的?證據?用以定案,其辦案風格的確令人嘆為觀止!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市中級人民法院(20?)?中法民壹終字第號判決書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特申請貴院對本案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糾正原終審法院錯判,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09年6月6日
附:本申請書副本1份
再審申訴狀範文模板二: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XX,男,X年X月X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豐偉,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審被申請人(壹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住址:XX縣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縣長。
再審被申請人(壹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吳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XX行政村XX村。
再審申請人吳XX因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記壹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XX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XX縣人民法院(2015)XX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6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2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XX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
2、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15)XX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
3、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XX用(2015)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4、判決XX縣人民政府承擔壹、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再審申請人於1991年就位於XX縣XX鄉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XX號。而就在同壹土地上,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XX用(2015)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該行為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XX用(2015)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請求法院再審理由有:
壹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壹、壹審法院判決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頓之列?,而2015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發布的通告是針對?凡是未經登記發證的壹律進行土地登記發證?,再審申請人於1991年就位於XX縣XX鄉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XX號,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屬清理整頓之列。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認定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已被註銷證據不足且不具備註銷的法定條件。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沒有被註銷,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沒有實施註銷再審申請人宅基證的行為且未履行法定的註銷程序。
《物權法》就宅基地註銷的相關規定,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壹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註銷條件。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為鄉(鎮)村公***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收回條件。
行政再審申請書5篇行政再審申請書5篇
二、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行為是重復發證。
三、所謂的XX行政村XX村於1998年進行的?村莊規劃?,實施該規劃合法的證據不足,不符合村莊規劃的條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實施過該行政行為,未有相關審批文件。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四、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XX用(2015)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審批行為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本案未經審核批準程序。
五、壹審法院證據確認錯誤,壹審法院判決?被告提供的X號證據是吳XX的老地籍檔案,沒有日期、沒有加蓋公章,地籍檔案不齊全,不予認定?,該證據是壹審法院被告提供,它有無公章日期不影響其真實性,壹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壹審法院不予確認是錯誤的。六、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XXXX字第XX號行政判決書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規劃後的面積進行確權發證的?,該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XX用(2015)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