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期間允許探視。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
2.被處罰人的親友需要提前預約,可以在行政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內探視被處罰人。
3.探視期間可以帶壹些必要的生活用品、衣物、食物(須經看守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可以不給被處罰人送。
肇事者壹旦被拘留,會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除非找不到家屬。但是親屬可以要求律師介入,律師可以探視。壹般家屬最擔心的是施暴者的安危,以及是否真的涉及此事,想了解具體情況。這些都可以找律師來做,必要的話可以把家屬的信帶進看守所讓行為人簽字確認,向家屬說明。然後律師提問,分析具體情況,然後出來給行為人家屬壹個交代,說出分析結果。這是最常規的方式。當然,理論上也可以找家屬代理,經有關部門批準後可以探視,但現實生活中很難實現。因為,首先從壹開始就需要行為人的授權,最難的是相關部門會不會批準這個。還有,就算進去參觀,也解決不了根本問題。所以大多數人在這種情況下都會請律師介入。
如果被判了刑,需要坐牢。然後就可以見面了,只要把名字寫在親戚名單上就可以在特定的時間去探望了。另外,戒毒所也可以這樣操作,只是每個看守所或者看守所和監獄的探視時間不壹樣。有些人可以在星期六和星期天去,有些人不能去。
還有壹點,看守所裏有商店。如果妳真的很擔心,可以去看看妳守護的匯款。這樣演員內心會好受些。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會見在押人員時,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會見在押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並遵守會見在押人員的規定。
會見在押人員的次數壹般不超過兩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三人,會見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
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開會日開會或增加開會次數、人數、時間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在押人員委托的律師不受人數和時間限制,但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舉行。違反會議管理規定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議。
會見結束後,看守所應當對在押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後,將其送回羈押室。經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安排在押人員進行遠程視頻會見。